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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子女遭虐 可訴請離婚 立院修法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3/2007 4:07:30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2.13    
子女遭虐   可訴請離婚   立院修法   
中廣新聞/李人岳

            立法院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未來(再婚夫妻)如果虐待對方的子女,也可以成為訴請離婚的條件。立委楊芳宛表示,朝野對這項法案沒有爭議,應該可以順利三讀通過。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星期四初審通過「民法親屬編」部分條文修正。立委楊芳宛表示,現行法條規定夫妻的一方如果虐待對方父母,對方可以訴請離婚,這項修正案將原本的文字略做修正,讓對方的子女也納入保障之中。「新法將原本尊親屬的『尊』拿掉,因此不管是對父母或對小孩,或是受父母或小孩的虐待,不能共同生活,都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楊芳宛表示,有些父母親再婚後,前段婚姻所生的子女可能受到歧視或虐待,過去卻無法作為訴請離婚的條件「再婚的時候可能會有跟別人生的小孩,那對(小孩)不能作為離婚的理由。」楊芳宛表示,也使得兒虐事件層出不窮,因此朝野才會推動這項修法。   

            這項修正案最後照案通過,不須經過黨團協商,直接交院會決議。楊芳宛表示,朝野對全案沒有爭議,應該可望三讀通過。   

回覆 風天 在12/13/2007 7:58:04 PM的回覆:
如果虐待的情形很嚴重,都達到家暴的範圍了,
這樣法官不能用民法1052條第2項的重大事由,而裁判離婚嗎?
覺得修法的實質意義不大。
有對離婚訴訟很了解的達人可以講一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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