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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判決一部先行確定的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2/14/2007 12:51:17 AM
發表內容 最近複習上訴審概論發現以前問過老師的問題現在還是不懂
Q:對於單一訴訟標的之ㄧ部上訴第三審,則未上訴且亦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的部分,是否生一部先行確定之效力?
(一)講義說明:
依以下理由,該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時即確定:
1.第三審程序中依第473條第一項及第473條第二項
2.在第三審發回或發交第二審法院更審時,依第460條第一項但書不得附帶上訴,而依通說基於公平原則亦不得擴張上訴聲明
(二)管見:
但我認為依上述理由並無法得出"該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時即確定"之結論,而僅可能得出"上訴第三審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
的結論
之前問老師第465條會不會適用於訴訟標的之ㄧ部的情形,
老師認為不會,但如果不適用第465條,那不是可解釋成未上訴
或附帶上訴於第二審的部分仍可上訴於第三審,那該部分應須至上訴期間屆滿始生確定之效力,不是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7 9:51:43 AM的回覆:

但我認為依上述理由並無法得出"該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時即確定"之結論,而僅可能得出"上訴第三審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
的結論
---------------------------------------------------------------------------------
那依2003年修正前規定,沒有「但書」的規定,為何不是在"上訴第三審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

你想一次沒有§460Ⅰ「但書」的規定,答案是如何?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7 9:56:34 AM的回覆:

民國   92   年   02   月   07   日
依原條文第一項規定,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被上訴人就原第一審判決未聲明不服之部分,仍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為附帶上訴,致有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然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有致未向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之不合理現象,爰增設但書規定,使第一審判決未經上訴之部分,於第二審判決生效後,即可確定,以避免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並減輕當事人之訟累。
==============================================
這是當時的修法理由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7 10:05:11 AM的回覆:
之前問老師第465條會不會適用於訴訟標的之ㄧ部的情形
---------------------------------------------------------------------------------
如果會的話

上訴人未上訴聲明的部分,亦先行確定了。

而不會僅限於被上訴人之未上訴或附帶上訴之部分。
回覆 bobe 在12/14/2007 11:22:05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的回答,我舉個例子好了
乙對甲請求返還借款500萬元,第一審法院判決   "甲應給付乙400萬元,其餘部分駁回"甲上訴聲明   "原判決超過200萬部分應予廢棄"   乙未上訴或附帶上訴
第二審法院判決"原判決超過300萬部分應予廢棄"
分析:
(一)甲上訴聲明不服的200萬部分
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   所以甲就該部分仍可上訴
(二)甲未上訴聲明不服的200萬部分
此部份甲未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嗣第二審法院判決後,甲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嗎?
==========================================
之前問老師第465條會不會適用於訴訟標的之ㄧ部的情形
---------------------------------------------------------------------------------
如果會的話

上訴人未上訴聲明的部分,亦先行確定了。

而不會僅限於被上訴人之未上訴或附帶上訴之部分。
=============================================
所以答案是肯定的,此時甲上訴第三審之上訴聲明可能為"原判決應予廢棄"   或   "原判決超過100萬部分應予廢棄"   換言之,甲第一審敗訴的400萬部分,須待上訴期間屆滿後,而甲未上訴第三審時,始告確定
(三)乙未上訴或附帶上訴於第二審之100萬部分
依修法理由觀之,實務見解認為
1.第460條第一項但書增訂前:
就原第一審未聲明不服部分之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但於第二審判決經第三審法院發回或發交後,仍得為附帶上訴,有致未向第二審上訴部分之訴訟關係久懸不決之不合理現象
2.第460條第一像但書增訂後:
在二審法院判決生效時即確定

我想了一下,為何上訴人甲就未上訴聲明的200萬部份可一併上訴於第三審,而被上訴人乙就未上訴或附帶上訴的100萬部分卻不可上訴於第三審   (例如上訴聲明   "原判決應予廢棄,甲應給付乙500萬)   理由是因為在第二審程序中已經賦與被上訴人乙附帶上訴之機會,而乙卻不行使嗎?

感謝老師看完   我想了好久好久,如果再不懂的話我只好把結論記下來了......>"<
回覆 訴外裁判 在12/14/2007 11:37:15 PM的回覆:
若甲上二審時只就200萬聲明不服
乙未上訴及附帶上訴
且甲若未擴張聲明
二審法院不可能判300萬吧
回覆
李俊德 在12/14/2007 11:55:25 PM的回覆:

(一)甲上訴聲明不服的200萬部分
訴訟之一部於經第二審法院判決後,因未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告確定,         所以甲就該部分仍可上訴
(二)甲未上訴聲明不服的200萬部分
此部份甲未上訴於第二審法院,嗣第二審法院判決後,甲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嗎?
==============================================
你在寫什麼?

甲400萬敗訴--全部不會確定

理由,三審可能廢棄發回二審,發回二審就可以擴張上訴聲明
回覆 bobe 在12/14/2007 11:58:22 PM的回覆:
我用白話來說好了

一   審判決是400萬(原判決)
甲上訴聲明是"原判決超過200萬部分應予廢棄"
等於是甲認為自己只欠乙200萬

二審法院判決"原判決超過300萬部分應予廢棄"
等於是法院認為甲欠乙300萬
二審法院在甲上訴聲明範圍(200萬)內認為其中100萬有理由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2:10:51 AM的回覆:

再講一次

甲400萬敗訴--全部不會確定

理由,三審可能廢棄發回二審,發回二審就可以擴張上訴聲明

所以甲就二審敗訴100萬上訴,全部都不會先行確定。



回覆 bobe 在12/15/2007 12:29:45 AM的回覆:
甲400萬敗訴--全部不會確定

理由,三審可能廢棄發回二審,發回二審就可以擴張上訴聲明

所以甲就二審敗訴100萬上訴,全部都不會先行確定。
------------------------------------------------------------------------
這個部分我懂了   謝謝老師


那依2003年修正前規定,沒有「但書」的規定,為何不是在"上訴第三審期間屆滿時即生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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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真的這個部分我還是想不出來理由何在
可以麻煩老師說明嗎?

若依學說通說見解,基於公平原則,(而非依93年第3次決議)甲亦不能於更審程序中擴張上訴聲明,那是否也會導出甲未上訴第二審的部分,在二審判決生效時即確定的結論呢?
回覆 bobe 在12/15/2007 12:33:12 AM的回覆:
其實我的問題很簡單

就是未上訴於第二審的部分,既然可以上訴第三審
那為什麼不是等到上訴期間屆滿才確定
卻是二審判決生效時即確定?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14:30 AM的回覆:
修法後:

被上訴人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的部分
----------------------------------------------------------------------------------
因為被上訴人就「附帶上訴」聲明不服的最後時點為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460第1項)

過了這個時點就不能再聲明不服了


修法前:

被上訴人未「附帶上訴」於第二審的部分
----------------------------------------------------------------------------------
因為被上訴人就「附帶上訴」聲明不服的最後時點為二審言詞辯論終結時(460第1項)

過了這個時點雖於三審不能附帶上訴(適用473第2項)〈沒有465之適用,如果適用465就先行確定了〉

但三審如果發回二審,被上訴人就有附帶上訴之可能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16:05 AM的回覆:

你如果還是不能理解

你就背下來吧

我已經花很多時間解釋了

不想再講下去了
回覆 重聽錄音 在12/15/2007 10:04:55 AM的回覆:
重聽錄音

問題即可解決
回覆 請問老師 在12/17/2007 1:50:54 PM的回覆:
請問老師:
依原題設例之上訴聲明,倘甲並未擴張聲明,
二審法院可以判300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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