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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最新消息:民法繼承篇編,立法院正式三讀通(96.12.14),詳細修正條文待會再貼出來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4/2007 12:02:58 PM
發表內容 現在是96.12.14(五)中午十二點

立法院已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

詳細修法內容,以及各種修法版本

稍後會貼上來

或者我會提供給李老師

請各位同學密切注意
回覆 熱心 在12/14/2007 12:08:46 PM的回覆:
感謝您熱心地提供各種訊息,謝謝!
回覆 P 在12/14/2007 1:16:02 PM的回覆:
2007/12/14      
標題   民法繼承編修正,立院三讀通過   
內容   
            立院今(14)日三讀修正民法繼承編本法暨施行法,以最大共識通過,此後未成年人將無須負擔龐大債務。

            修正條文簡列如下:

            民法繼承編本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

            司法委員會召委楊芳婉委員,於民法繼承編修正後,作為代表向立院同仁、社會各界的支持,表達深刻的感謝之意。   
回覆 P 在12/14/2007 1:58:54 PM的回覆:
   2007-12-14   中央社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         
      
立院三讀   弱勢繼承者採強制限定繼承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為解決「揹債兒」等問題,未來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法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於法律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上述規定的繼承人若在法律修正施行前規定,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保證債務部分,新增「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此外,限定繼承的現行法律規定,限定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修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拋棄繼承時效、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效,也由現行知悉起兩個月放寬為三個月。

繼承在法律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超過法律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者,自法律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的限定或拋棄繼承規定。   
回覆 P 在12/14/2007 3:34:10 PM的回覆:
孩兒不再背債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修正案 
限定責任溯及

2007/12/14   13:01   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此會期朝野最有共識的法案,也就是為背債兒脫困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今(14)日三讀通過,未來只要繼承人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將可不必償還,並「全面回溯」,不設期限。

最新修正《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卻不能夠在法案修正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繼承者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於新法修訂前,依規定清償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根據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成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該在「知悉日」開始的「2個月內」拋棄繼承;而限定繼承則為繼承日三個月內完成限定手續。

不過,民法繼承編修正後,則明定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因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狀況。

修正草案也明白顯示,此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此修正案條件者以「限制行為能力人(即未成年者)」與「無行為能力人(即禁治產者)」為限,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回覆 P 在12/14/2007 3:35:40 PM的回覆:
民法繼承編三讀通過   為背債兒脫困   劉映蘭報導

2007/12/14   13:00   

為「背債兒」解套的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今天在立法院三讀通過,將現行法令概括性的繼承,改成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即可,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而且本法全面回溯,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日前一名才三個月大的男嬰,還沒出生就繼承了過世外祖父的債務,出生後父母為他辦理拋棄繼承,但因為已經超過法定期限,因此被法官駁回,男嬰也因此被迫繼承祖父龐大的債務。不過今後類似這種「父債子還」的事件將要消失了,因為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實行細則,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道繼承後   起算三個月內辦理,以避免當事人若不知有繼承事實,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不僅如此,有關「保證債務」的部分,雖然仍是繼承標的,但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

而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也就是說,對於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回覆 P 在12/14/2007 3:37:46 PM的回覆:
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三讀   

父債子不還

2007/12/14   15:09   中廣記者徐忠佑   

解決「父債子還」不合理現象,朝野黨團合作修法,14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將現行法令概括性的繼承,改成以所得遺產為限,清償即可,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而且修正案通過後對於未成年繼承者採取全面回溯,也就是說,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父債子還乍聽之下天經地義,不過卻也讓許多無辜的子女必須終其一生賺錢還債,為了解決這項不合理的現象,朝野黨團修法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以及實行細則,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道繼承開始起算3個月內辦理,以避免當事人若不知有繼承事實,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立法院副院長鍾榮吉:『民法繼承編第1148、1153、1154、1156、1157、1163、1174以及1176條文修正通過。』

不僅如此,有關「保證債務」的部分,雖然子女仍需償債,但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超過所繼承的遺產部分將不必償還。舉個例子來說,如果王三繼承100萬現金,以及1000萬的負債,則只要償還100萬,其他900萬就不用歸還。

而施行法也針對未成年弱勢繼承人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也就是說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享有遺產以外債務全免。
回覆 P 在12/14/2007 4:14:53 P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12.14    
父債子還解套!立院三讀未成年採限定繼承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台北報導】

            「父債子還」終於解套!立法院今(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修正條文」,「無行為能力人或是限制行為能力」繼承人改為「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而保證債務部分,則採「有限責任」方式,以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也就是說,未成年等弱勢繼承人遺產以外的債務將不必負擔。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條、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等,以及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該法修正後可以解決小孩背負長輩債務的案例,未來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溯及既往,但上述規定的繼承人若在法律修正施行前規定,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而在保證債務方面也修法通過,以「負起有限的責任」,也就是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另外,拋棄繼承的時效,也由現行的二個月放寬為三個月。   

            而現行法律限定「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修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民進黨立委在修正案三讀通過後也上台發言表示,希望之後還可以修法,擴大保證債務部份未來有可以追溯。國民黨立委徐中雄也說,在朝野立委努力下,通過未成年人採完全保護主義,也完全追溯,這是給這些小孩一個救贖。

回覆 p 在12/14/2007 4:27:28 PM的回覆:
立院三讀》遺產限定繼承   全面無限期回溯   
   
【聯合晚報╱記者林君宜/台北報導】   2007.12.14   03:08   pm   
   
      
揹債兒債務纏身的問題可望解決!立法院上午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子女揹負龐大債務的悲劇可望解除。修法通過後,採取「強制限定繼承」,未來只要繼承人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超過繼承遺產的負債,即可不必償還,同時施行法也增訂,不設期限,未成年及禁治產人「全面回溯」。

新修正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於新法修訂前,依規定清償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此外,針對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在朝野協商過程中,一度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讓銀行大為緊張,批評如此修法將變成「王又曾條款」,經朝野多次協商折衷後,最後通過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繼承人的清償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修法增訂,「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也就是說,採取限定清償責任的原則,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但原先就已開始負擔清償責任的保證債務,不在此限。

例如A生前為B作保2000萬元,但A有財產200萬,當A死亡後、發生B無力償還債務時,A子女雖然必須負擔債務,但僅以A子女繼承的200萬為限,其餘則不用償還。

此外,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拋棄繼承的狀況。相關修法通過後,可說是為揹債兒大幅脫困,未來父債子還問題將可望進一步改善。   

【2007/12/14   聯合晚報】
   
回覆 P 在12/14/2007 4:28:25 PM的回覆:
遺產限定繼承》朝野接力修法   救了揹債兒   
   
【聯合晚報╱記者蔡佩芳/台北報導】   2007.12.14   03:08   pm   
   
      
搶救揹債兒,朝野經過一個月密集協商,終於趕在本屆立委任期倒數時刻,完成民法繼承編修法。此一修法,不但朝野立委力推,國民黨參選人馬英九更主動聯繫黨籍立委表達高度關切。

11月15日,司法委員會通過初審,將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為「限定繼承」,遺產還完債務即勾銷,並從知悉繼承三個月內可拋棄繼承,且能有條件溯及前三年內案件,為民法修法露出曙光。

但家扶中心調查,七成未成年人揹債已超過三年,新法通過也無法平反。國民黨立委徐中雄因而另提國民黨版,要求強制限定繼承的規定「全面」溯及既往。

加上朝野協商時,進一步考慮將「保證債務」排除在繼承標的外,不管繼承人是否成年、有無行為能力,未來可以只繼承財產,不需繼承作保債務,讓銀行公會跳腳,宣稱影響銀行債權高達新台幣7.5兆元。民進黨團的態度因而轉趨保守,協商一度僵住。

所幸朝野很快各退一步,提出的折衷方案終於達共識,12月11日程序委員會,國民黨立院黨團主動提案將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排入今天院會議程第二、三案,順利完成修法工程。   

【2007/12/14   聯合晚報】
   
回覆 P 在12/14/2007 4:58:56 PM的回覆:
2007-12-14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   台中市十四日電         

台灣家扶肯定限定繼承修法   續爭取全面化
         
(中央社記者李錫璋台中市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條文,對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台灣家庭扶助基金會今天表示欣慰與肯定,董事長林柏榕說,將繼續為弱勢成年人爭取同樣的保障,讓限定繼承全面化。

   在獲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有關「未成年限定繼承」的修法程序後,一直努力推動修法行動的家扶基金會人員欣喜若狂,對於立法院從善如流的修法表達欣慰、感謝與肯定。

林柏榕說,許多家庭都因繼承父母的龐大債務而一直處在貧困處境,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可讓無辜揹債的孩子重獲新生,不因父母留債而終身無法脫貧。

不過,他認為,還是有一些不知法律規定的成年人也遭遇同樣的問題,所以家扶基金會將會繼續為弱勢的成年繼承人爭取同樣的修法保障,朝全面限定繼承的方向努力。   
回覆 p 在12/15/2007 12:01:19 AM的回覆:
2007-12-14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王介士台北十四日電         

弱勢繼承者採強制限定繼承   朝野立委肯定

(中央社記者李明宗、王介士台北十四日電)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弱勢繼承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郭素春表示,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楊芳婉說,「揹債兒有解了」。

根據修正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郭素春於條文三讀後表示,很多民眾經濟困窘,三餐無法溫飽,無法償債,在水深火熱中度日,應該會感受到立法院的溫暖。黨團未來會再接再厲,尤其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了解很多基層民眾的無奈,這是無政黨之分,嘉惠弱勢的修法。

楊芳婉(不分區)召開記者會說,很多揹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引起很多社會問題,民進黨團非常關心,盡很大努力,至於繼承原則將來是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應再全盤考量。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不分區)指出,很多成年人也有相同問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繼承債務,她建議政府應視個案不同狀況,找尋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台南縣)說,限定繼承應全面適用,目前的修法成果只能打七十分。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不分區)表示,本案起源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宏恩帶一些受害人向他陳情,從此展開一系列公聽、修法及協商過程,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對於修法結果十分欣慰。
回覆 p 在12/15/2007 6:09:46 AM的回覆:
法務部與立法委員朝野共同推動,民法繼承編修正立法院三讀通過
未成年繼承人不再一生背負繼承債務
限縮繼承人對於保證債務之責任
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
立法院於今日(96年12月14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修正草案」,對於繼承人權益之保障,向前邁出一大步。
本次民法繼承編之修正,在行政及立法部門橫向合作,朝野不分黨派參與並推動下,完成本次修法。本次修正通過條文計有民法繼承編修正8條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增訂1條文,上開修正條文大多採納法務部修正建議條文,共計有三大修正重點:
第一、「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換言之,本次修正條文公布施行後,未成年或受禁治產宣告之繼承人,只須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來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如不足清償時,不用再以自己的財產償還繼承債務。至於本次修正施行前之繼承事件,如繼承人在繼承開始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而且未能依修正前所定期間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如果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在本次修正施行後,這些繼承人亦僅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是如果在修正前已經以自己財產清償的債務,基於法安定性,不可以請求返還。
第二、「限縮繼承人對於保證債務之責任」,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履行責任之保證債務,僅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在繼承開始時(即保證人死亡時),保證人尚未發生代履行責任者,例如主債務尚未發生或未屆清償期等情形,而於保證人死亡後保證債務始發生或始屆期時,保證人之繼承人只要以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即可。
第三、「延長繼承人主張限定或拋棄繼承之期間」,將現行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之期限及起算點,一併修正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其三個月期間均係自繼承人知悉被繼承人死亡且知悉自己已成為繼承人時,始開始起算,修正現行法自被繼承人死亡時起算。因此,日後不會再發生繼承人因不知自己成為繼承人而不能主張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期限之情形。
本次修法之特色係以修正幅度最小且最能解決目前實務問題之方式,保護弱勢繼承人及兼顧交易安定,並經由行政及立法部門之橫向合作,在「加強保護繼承人權益為原則」之共同目標下,完成立法程序。法務部對於立法委員及各界之支持,表示感謝之意。




資料最後更新日期   2007/12/14
回覆 p 在12/15/2007 6:10:40 AM的回覆:
全面限定繼承   別讓子扛父債   
   
【聯合報╱林瓊嘉/律師(台中市)】   2007.12.15   02:57   am   
   
      
立法院在社會期待下終於在十四日完成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未來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包括心智障礙者),對遺產清償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為限。筆者深信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而不是專供懂法的人、有充足資源者使用。而對沒有法律資源才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給再生機會,並沒有麼困難,也不會對社會產生嚴重衝擊。

孩子背負遺產債務,並不是孩子的錯。孩子出生在富有家庭或貧困家庭,不是孩子所能選擇,孩子繼承遺產債務,多因父母不諳法律或無法律資源。法律設置父母擔任孩子監護人,是為保護孩子利益而設置,父母的錯不應由未成年子女背負。

惟本次修法,對過去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附加「由其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為德不卒之憾。這如同「處罰沒有犯錯的孩子,明知處罰是錯誤時,還要孩子證明處罰對他是不公平,才免予處罰。」因為修法後繼承遺產債務的兒童,遭執行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請或聲明異議,應可獲得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簡明方便,且不用繳交裁判費,方便迅速,且無經濟負擔。

但對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孩子,附加「由其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始得以其所繼承遺產負清償責任,在個案家庭中,有背負遺產債務兩億餘元的孩子,喜悅於修法的救濟機會,但上訴時要繳三百餘萬元裁判費無從籌措;如不上訴,面對未來強制執行,依「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提起民事救濟,一審要繳交兩百餘萬元裁判費,訴訟結果如何認定顯失公平?得免多少債務?均無法預料,修法後還是無解。

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新法所加「顯失公平的審查」,才能免除遺產債務,令人無奈。

期盼未來民法繼承編修正時,刪除「履行遺產債務顯失公平」的限制,以彰顯社會關懷、人性光明;更期望未來修法全面採用限定繼承,讓一個家庭,不用因成年、未成年而有繼承遺產債務的不同結果。期盼繼承不再是不幸家庭的夢魘。   

【2007/12/15   聯合報】
   
回覆 p 在12/15/2007 6:11:51 AM的回覆:
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回覆 p 在12/15/2007 11:44:01 AM的回覆:
2007-12-15╱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吳敏菁   

      配偶、成年子女未受惠   還得扛債
            
     限定繼承修法解決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的問題,但多數家庭都是由配偶和孩子共同繼承債務,未能達到「全民當然限定繼承」,債務還是可能全數落在兄姊或父母身上,家扶基金會指出,這次修法只算完成階段性任務,仍有努力的空間。

  過世的林先生,生前是農會的小職員,十二年前涉入超貸案風波,他在十年前不幸車禍往生。當時他的長女、次子和三女、四女分別是廿七歲、廿四歲、十八歲和十五歲。

  林家長女說,那年她剛出嫁,如今有兩個孩子,媽媽也是年紀一大把,要照顧智障的弟弟,這次修法,兩個小妹當時未成年,得以免除債務,但債務仍落在她和母親、弟弟的身上,真不知道接下來該怎麼辦。

  楊太太也泣訴,先生生前幫人擔保當人頭,十二年前擔保的公司倒閉,十年前先生車禍身亡,她才接到法院強制執行書,渾然不知已繼承了先生三千三百多萬元債務,當時女兒才小學三年級,兒子只是小一。

  這些年來,她努力工作,每個月被扣除三分之一的薪水,全家過得清苦,今年女兒和兒子也分別廿一和十九歲了,成年的第一件「禮物」都是承擔永遠也還不了的債務,兒子還因此企圖燒炭,實在很悲哀。

  家扶基金會表示,希望這次完成三讀只是開始,不是結束,要讓弱勢的成年繼承人也能得到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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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吳敏菁   

      收養背債兒   好心劉爸一身債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修正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條文,對未成年改採限定繼承,無限期溯及既往,家扶基金會董事長林柏榕稱許這是最大功德的修法,解除架在背債兒身上的枷鎖,基金會將組成律師團,協助孩子們,完成相關法律,卸下重擔。

  家扶基金會十一月針對扶助的一千八百二十九戶家庭進行匿名調查,在成功回收的一千七百三十九分問卷中發現,弱勢家庭每五戶就有一戶有繼承債務的問題;這次修法,家扶至少有一百七十二位受扶助的孩子受惠,統計免除總債務一億八千七百四十八萬元。

  其中,年齡最小的孩子僅兩歲,已繼承母親身後留下近百萬元債務;繼承債務金額最高的是何姓學生,兩年前債務就高達新台幣四千五百萬元,在利率、費用和罰款不斷累積下,如今已經激增到七千萬元。

  擔任麵包師傅的劉先生,七年前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收養了背債兒,多年來心裡一直被這沉重的「秘密」,壓得喘不過氣來,曾考慮放棄收養,但是又不忍心;但財力實在無法幫助孩子,又氣自己無法給孩子帶來幸福。

  如今孩子小四,利滾利債務從當時的二百多萬,增到三百多萬元,劉先生說,不知怎麼啟口這件事,父子間卡著秘密,經濟不景氣,近來他也失業了,常常越想越煩惱,這次修法,彷彿看到一線曙光。

  不過,林柏榕表示,這次修法未能完成「全民當然限定繼承」,繼承債務仍可能全數落在單親爸爸或媽媽的肩上,讓每位國民免於繼承「天上掉下來的債務」的恐懼,恐怕還有一段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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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羅暐智   
      
      限定繼承溯往   父債子還畫句點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部分文修正案》,未成年子女繼承債務,將一律改採「限定責任」繼承制度,有多少遺產就還多少債,並可全面追溯,避免過去「父債子還」產生幼兒背債問題,導致許多社會悲劇。

  新法上路後,子女繼承遺產後,不知父母生前替人作保,導致債務上門,不限時間,繼承人都只須負「有限責任」,以繼承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但此部分並未溯及既往。

  父母生前作保   只負有限責任

  立委徐中雄痛批,協商過程中,銀行公會將此修法妖魔化,阻擋回溯條款,是此修法的最大遺憾。

  雖然保證債務並未溯及既往,但基於全面保護未成年人與禁治產人,只要是繼承時是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都全面採限定繼承,意即只需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

  立法院院會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對於未成人繼承債務採全面保護主義。意即,二十歲以下或受禁治產宣告等弱勢繼承者,繼承債務將全面採強制限定繼承,只需對繼承所得負清償責任。

  昨日也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一之一條》,對弱勢繼承者加設「追溯條款」。意即新法上路後,弱勢繼承者因繼承所發生的債務,都只需對繼承遺產額度負「有限責任」。

  舉例來說,三十歲的A男,父親留下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A男於十八歲時繼承一百萬元遺產與五百萬元負債,正負相抵後還欠下四百萬元債務,新法上路後,A男背負的四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

  限定繼承財產賞債   法院公告

  此次修法,最大爭議在於保證債務部分,替人擔保發生的債務是否可列為繼承項目,朝野沒有共識。新法規定,保證債務如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後,繼承人只需就所繼承之所得負清償責任。

  舉例來說,B男繼承父親的遺產一百萬元,兩年後,父親死前替人作保的四百萬元債務找上門來,按新法規定,B男只需償還一百萬元,其餘三百萬元債務可一筆勾銷。簡單地說,B男可用一百萬還四百萬,這就是所謂的「有限責任」。

  此外,新法對限定繼承與拋棄繼承的時程也做修正,一併調整為「知悉後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限定繼承部分,法院收到呈報後,須於一個月至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拋棄繼承則須以書面向法院告知,並以書面通知下一順位繼承人,同時也需「知悉後三個月內」作出限定或拋棄繼承。

  為保障每位債權人的公平性,新法規定,繼承人償還限定繼承的財產,法院要公告,讓每位債權人知道,並在一定期限內向法院報明債權,讓法院匯整後分給每位債權人,避免有債權人先知情後搶走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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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彭顯鈞      
   
      背債兒限定繼承   無限期回溯

 立院三讀   為背債兒脫困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傳統「父債子還」的定義將有新解,特別是繼承巨額債務的「背債兒」問題,可望獲得解決。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及「民法繼承編施行法修正案」,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改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其清償責任以所得遺產為限,並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

  這項修法將幫助許多無端背負父母生前債務的未成年子女,獲得重生的機會,被形容為「背債兒」脫困法案;民進黨立委楊芳婉指出,過去很多背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以後總算有解;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也表示,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

  防詐   立委籲金融業加強徵信

  對於修正案通過後,是否會有詐騙集團試圖利用家有禁治產人的年老長輩做人頭,向金融機構貸款等,而成為新的犯罪模式,立委也提醒未來金融機構必須加強徵信作業,以防堵出現漏洞。

  年幼背債問題引起社會關注,朝野立委對修改民法繼承編,以「限定繼承」取代「概括繼承」有原則性共識,但各方對強制限定繼承之適用對象、回溯期限與對象,以及保證債務是否排除繼承標的,經多次協商後始獲得共識。

  未成年人採強制限定繼承

  為保障年幼及弱勢者,民法第一一五三條修正增訂「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債務為限負清償責任」,採強制限定繼承。

  至於保證債務是否納入繼承標的,民法第一一四八條增訂第二項,即「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繼承後之保證債務   有限清償

  為了避免保證債務突然出現造成衝擊,修正案明訂「繼承開始後」才出現的保證債務,採「有限清償責任」。

  至於回溯對象與期限,繼承編施行法增訂第一條之一,即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未來,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享有「限定清償」並全面回溯之利益。

  修正案也放寬拋棄繼承及限定繼承之聲請時效。

  一般人行使「限定繼承」的方式,民法第一一五六條將「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聲請」,改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

  至於「拋棄繼承」,民法第一一七四條將「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二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改為「三個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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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彭顯鈞      
   
      修法多方角力   求取最大公約數
         
              記者彭顯鈞╱特稿

  民法繼承編修正案完成三讀,「背債兒」問題獲得化解,可說是多方角力下,彼此退讓妥協後的結果。而在立委提案、朝野協商,以及金融業界與行政部門介入斡旋後,能達成負面效應最小的情況,也是立法技術漸漸成熟的展現。

  為解決繼承引發之社會問題,朝野共提出五個修正版本,其中不乏「全面改採限定繼承」主張,但此舉可能衝擊債權人之利益保護,影響層面過大,朝野因此同意以部分強制限定繼承為原則。

  修法過程,爭議最大的就是「保證債務」是否排除在繼承標的之外。十一月中,多位立委強烈主張「保證債務」應予排除,強調如此才能徹底解決「無端背債」的悲劇,並簽字完成協商程序。

  不過,這項「重大變革」遭到來自銀行公會和壽險公會的強力反彈,據銀行公會估計,目前擔保放款之債權達七點五二兆元,一旦「加以排除」,無疑使龐大擔保債權陷入高度風險,影響金融秩序甚鉅,絕對是不得了的大衝擊。

  事實上,朝野立委在協商簽字後,都面臨來自金融業的遊說壓力,一心想替弱勢者爭取權益的立委才了解問題的嚴重性,因此擱置原先的協商結論,重新討論,最後達成「有限清償責任」的共識,算是多方都能接受的結果。

  至於回溯的期限與對象,朝野原本同意回溯三年,對象為未成年人和禁治產人,但引起社福團體的反彈,強調根本無法解決眾多背債兒的苦難。這部分也重新展開協商,在各方堅持下,達成回溯無期限,但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返還的共識,也算是都可勉為接受的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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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李靚慧、梁世煌、項程鎮      
   
      銀行業受衝擊   咬牙配合

              〔記者李靚慧、梁世煌╱台北報導〕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銀行公會表示,對於立法院三讀通過的條文,銀行業必會全面配合辦理。銀行業者則認為,對銀行衝擊仍然不小,部分銀行甚至將面臨更沈重的打銷呆帳壓力,不過,既然法律已經正式修訂完成,也只能選擇接受。

  銀行公會表示,未來在法案正式實施後,債務人只需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依規定取得裁定書,未來若收到銀行的催繳通知,債務繼承人提出法院裁定書,銀行就會依法免除其超過遺產部分的債務。

  銀行主管表示,國內銀行近兩年面臨雙卡風暴衝擊後,明年債務清理條例接著上路,接下來還有民法限定繼承的修法,後兩者對銀行的整體債權來說,預估將有相當明顯的減損。

  銀行也指出,民法繼承編修法通過後,未來勢必對放款授信更加謹慎保守,可預期貸款難度將提高,民眾恐怕得有心理準備。

  〔記者項程鎮╱台北報導〕法務部昨天指出,民法繼承編修正案獲三讀通過,修正內容幅度最小、且最能適當解決目前父債子還的問題,兼具保護弱勢繼承人及經濟市場的交易安定,顯示法律對繼承人權益的保障,邁出一大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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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徐夏蓮、藍鈞達         

      家扶謝立院   盼只是開始

              〔記者徐夏蓮、藍鈞達╱綜合報導〕立法院昨日三讀通過弱勢繼承者採強制限定繼承,解決「背債兒」問題,家扶基金會調查一成的全國受扶助家庭中,迄昨日為止,在民法修正後,至少有一百七十二個受扶助兒可免除繼承共一億八千多萬元的債務。

  家扶基金會董事長林柏榕昨天感謝立法院以超高效率還給「背債兒」光明的未來。昨天有「背債兒」獲悉立法結果,高興地哭了出來。

  家扶基金會過去扶助過的案例中,每五個受訪家庭就有一戶有繼承債務問題,至於繼承債務金額,一千萬元以上的有一點一%,介於五十一萬至一千萬元的有十三點六%,金額在一萬至五十萬元的則有八點九%。

  繼承負債的孩子,有七成以上的繼承時間已超過三年;學齡層分布又以國小最多,達三十三點三%,國中階段占二十五%、高中階段為十九%,大專及以上為十七%,幼稚園及學齡前以下的孩子占了五點七%。

  林柏榕昨天表示,孩子的問題雖然解決,弱勢單親家長仍活在背債扣減三分之一薪資的痛苦之中,他說,這次修法只是一個開始、不是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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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彭顯鈞   
      
      新法適用規範   實例供參考
   
     〔記者彭顯鈞╱台北報導〕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通過,背債兒所引發的社會問題獲得解決,哪些人得以適用,相關例舉可供參考。

  ●甲現年五歲,三年前阿公過世,由於負債大於遺產,約五百萬元,家人辦理拋棄繼承,卻忘記替年幼的甲辦理拋棄繼承,導致五百萬元債務轉移在甲身上,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擔這五百萬元。

  ●甲現年十歲,五歲時父親過世未留下債務和遺產,但三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百萬元,由於家人都不知情,也已過聲請拋棄繼承與限定繼承之時效,甲無力償還,民法修正施行後,甲不必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五歲,十年前繼承父親遺產一百萬元,五年前銀行催討一筆父親當年替人擔保五百萬元的債務,甲繼承時未向法院聲請限定繼承,民法修正施行後,甲僅須清償一百萬元,其餘不負清償責任。

  ●甲現年廿歲,父親十年前過世,留下五百萬元債務,甲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多年來努力打工賺錢還債,已清償一百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甲無須再負清償責任,但已清償之一百萬元,不能要求返還。

  ●甲現年五歲,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的直系尊親屬不幸集體搭飛機遇難,甲共繼承一千萬元遺產,如果日後出現債務,不管金額多少,甲不用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一律以一千萬元為清償的上限。

  ●甲現年五十歲,八十歲父親最近不幸過世,留下遺產一千萬元,民法修正施行後,日後若出現甲所不知情的保證契約債務,不論金額多少,最多清償一千萬元。

  ●甲現年六十歲,日前繼承父親遺產一千萬元,甲的父親過世前,出現一筆當年替人擔保的債務一千五百萬元,甲在繼承後若未向法院聲請拋棄或限定繼承,必須概括承受該筆債務;民法修正施行後,若甲及時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則不必負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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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聯合報╱第01版╱要聞╱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限定繼承全面回溯背債兒說拜拜

        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昨天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以後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這項修法將可協助社會上為數不少的「背債兒」脫困,以免未成年尚無謀生能力就繼承一大筆債務。而為避免修法有「為德不卒」的遺憾,施行法也增訂「全面回溯條款」,不設期限。不過,可以全面回溯限定繼承者,以未成年人及禁治產人為限,已成年而未受禁治產宣告者並不適用。

  修法期間一度引發爭議的「保證債務」部分,朝野協商後,維持保證債務仍為繼承標的,但對於繼承開始後才發生的保證債務,繼承人僅負有限責任,即以所得遺產為限,還完之後即可免責。

  此次修法另一重點,即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都一律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算,應於三個月內呈報法院。

  這項修正是為避免現行限定繼承從「繼承開始」起算,當事人若不知有繼承事實,恐將失去向法院呈報限定繼承的機會。

  立委李復甸表示,本案起源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宏恩帶了一些受害人向他陳情,從此展開一系列公聽會、修法及協商過程,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對修法結果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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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繼承編修法   銀行怕脫產   貸款更嚴   背債兒解套   「不滿意可接受」   限定繼承案占7%   道德風險難防   借錢恐要附健檢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昨天表示,對弱勢族群和未成年人繼承債務「無限期追溯」,「雖不滿意可以接受」,但銀行最擔心的是未來債務人的道德風險。

  銀行公會表示,下周各銀行內部應該都會針對三讀通過的版本討論相關配套措施。已有銀行主管私下表示,銀行未來貸款可能將更趨嚴格。

  銀行主管說,根據法務部統計,目前採「限定繼承」方式多是債務大於資產的繼承人,占所有繼承案件的百分之七。因其中有些債務人擁有不動產,銀行最擔心的後遺症就是債務人脫產等道德風險。

  銀行主管說,未成年子女不再是「父債子還」,而是限定繼承,有多少財產才還多少債。過去保險業擔心民眾帶病投保;未來銀行將會怕民眾帶病借錢,未來民眾向銀行申辦貸款時,除了財力證明,「可能還要檢附健康檢查結果。」

  銀行主管指出,未來銀行對房貸等長期貸款因為風險提高,擔保品估價將更保守,貸款人的可貸金額可能會減少。至於消費性貸款,未來銀行業可能會要求貸款申請人買產險公司的貸款信用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銀行的壽險,及提供更周延的財力證明。

  一旦貸款人必須投保信用保險、由銀行為受益人的壽險,未來借款成本勢必會增加。例如,信用保險費率通常是貸款額度的百分之一到百分之三,貸款人等於貸款利率再增加一到三個百分點。大型銀行主管表示,當繼承人未採限定繼承方式時,若財產大於負債,債務人只要還債即了事;但採限定繼承後,一切依法律程序走,處理方式等於是宣告「死人破產」,大幅增加銀行的作業成本及負擔。

  舉例來說,若甲欠銀行五十萬元,但名下有三百萬元財產,按理,甲的遺產繼承人只要拿五十萬元還債即可;但採限定繼承後,依法將強制清算。換句話說,屆時債務人的所有資產都會被凍結,法院用公事催告方式,通過所有債權人申報債權,之後才開始清算、拍賣、分配債權等等。

  銀行業者說,採限定繼承後,未來可能產生的道德風險是,A先生如果發現自己已得不治之症,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A先生就可能利用此一漏洞,大肆向銀行貸款、向民間借貸,然後再把貸出來的錢,脫產給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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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洪敬浤/台中市報導         

      家扶:弱勢兒耶誕禮物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修正案,未成年人背負龐大債務的悲劇可望解除。台灣家扶基金會董事長林柏榕說,這是給弱勢家庭最好的耶誕禮物,美中不足的是債務可能落在單親爸媽身上,仍有修法空間。

  家扶基金會抽樣調查,台灣平均每五戶弱勢家庭中,就有一戶有繼承債務問題,目前年齡最小的債務人才兩歲,就繼承母親的百萬元債務,就讀清華大學的何姓研究生,兩年前背債四千五百萬元,累積至今已逼近七千萬元。

  林柏榕說,幸虧已三讀修法,無辜的背債兒可重獲新生。

  背債五百六十萬元的蔡姓婦人說,老公過世後,賣房子還錢,還欠二百六十萬元,如今連本帶利已超過千萬,讀研究所的孩子想到龐大債務,就想放棄學業,如今修法解套,她們終於自由。

  吳姓婦人說,弟弟過世時,留下最大七歲、最小四歲的四名兒女,究竟欠七百萬或八百萬元,反正都是天文數字,根本還不起;如今擺脫債務,終能抬頭挺胸。

  律師林瓊嘉說,修法只保護兒少權益,並未擴及弱勢家庭的成年人,債務可能落在單親爸媽或成年子女身上,未來可朝全民限定繼承方向修法解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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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羅兩莎/台北報導         

      防以死抵債   討債手法更辣   
         
     金融界人士說,新修正民法繼承編通過,不僅衝擊銀行貸款,連民間借貸也受波及。錢莊可能會加重討債手法,確保債權;欠債還不出的人可能更容易輕生,讓債務隨著死亡而煙消雲散。

  金融界人士說,「限定繼承」法律只能規範到銀行,對於一般民間債權影響還有待觀察。但如果弱勢民眾不易從銀行貸款時,只能被迫轉往地下錢莊借款,可能會促使地下錢莊業者採更嚴格的放款條件;一旦發生債務可能要不回來時,業者的暴力討債手法將更激進。

  舉例來說,以往地下錢莊可能會對債務恐嚇、撒冥紙,「以後地下錢莊只要發現債務人往生,繼承人可能被綁起來,看他能吐出多少算多少」;「有投保的人,也可能乾脆變更保險受益人,反正只要保險理賠金不要在繼承人名下就不會被抵債。」

  此外,金融人士更擔心新版民法繼承編會加速債務人輕生念頭,因為以往債務人家中若有未成年子女,因「父債子還」,債務人在生前若有辦法,可能還是會盡力想法解決債務,以免拖累子女。但改採限定繼承後,債務人在欠下龐大債務,發現「漏洞太大,一輩子無法解決」,債務人可能會想用「死」來解決,「反正人一死,什麼債務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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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聯合報╱第02版╱焦點╱記者白錫鏗、洪敬浤/台中市報導
         
      全家扛億2.2債   僅妹解脫   

     「我實在不知去哪裡籌錢。」郭姓婦人的丈夫車禍死亡多年,她與四名兒女連帶繼承兩億兩千餘萬元天文債務,昨天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過關,她為兩個未成年的女兒擺脫債務欣喜,但又擔憂她與成年長女、長子仍未解套。

  郭姓婦人的丈夫原是豐原市農會前信用部主任,十二年前車禍喪生。她說:「當時與剛結婚的長女、廿四歲長子、十八歲次女、十五歲三女相扶持,誰知道天文債務從天而降?」

  兩年前,郭姓婦人與四名子女共同繼承了兩億餘元的債務。她說,簡直青天霹靂,只知丈夫生前經手農會一樁兩億餘元放款案,後來帳款收不回來,變成她們負債兩億餘元,得由家人負責償還。

  郭家長女說,父親過世十年後,她們才知道欠那麼多錢,她覺得很不公平,明明是農會超貸出問題,怎會由農會職員的家人來負擔,她飽受官司纏訟之苦,一怕牽連夫家,二怕薪水被強制扣押,不知該怎麼辦。

  郭婦說,上月法院宣判她們敗訴,得償還兩億餘元債務與一百八十萬元判決費用,如果要上訴,還得繳交三百廿萬元訴訟費,她被天文債務壓得喘不過氣,怎麼拿得出這些錢,只好選擇放棄。

  如今民法繼承編修正案通過,郭姓婦人不禁悲從中來。她說,修正後,全家分裂成兩半,兩個小女兒拜新法之賜,擺脫了債務,但她與長女、長子仍坐困愁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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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12-15╱聯合報╱第19版╱民意論壇╱林瓊嘉/律師(台中市)      
   
      這樣才公平   全面限定繼承   別讓子扛父債   

           立法院在社會期待下終於在十四日完成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修正案三讀,未來繼承人為未成年人(包括心智障礙者),對遺產清償責任,以所繼承遺產為限。筆者深信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而不是專供懂法的人、有充足資源者使用。而對沒有法律資源才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給再生機會,並沒有麼困難,也不會對社會產生嚴重衝擊。

  孩子背負遺產債務,並不是孩子的錯。孩子出生在富有家庭或貧困家庭,不是孩子所能選擇,孩子繼承遺產債務,多因父母不諳法律或無法律資源。法律設置父母擔任孩子監護人,是為保護孩子利益而設置,父母的錯不應由未成年子女背負。

  惟本次修法,對過去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未成年人、心智障礙者,附加「由其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始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有為德不卒之憾。這如同「處罰沒有犯錯的孩子,明知處罰是錯誤時,還要孩子證明處罰對他是不公平,才免予處罰。」因為修法後繼承遺產債務的兒童,遭執行時,可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二條聲請或聲明異議,應可獲得停止或撤銷強制執行,簡明方便,且不用繳交裁判費,方便迅速,且無經濟負擔。

  但對修法前繼承遺產債務的孩子,附加「由其履行債務顯失公平」,始得以其所繼承遺產負清償責任,在個案家庭中,有背負遺產債務兩億餘元的孩子,喜悅於修法的救濟機會,但上訴時要繳三百餘萬元裁判費無從籌措;如不上訴,面對未來強制執行,依「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提起民事救濟,一審要繳交兩百餘萬元裁判費,訴訟結果如何認定顯失公平?得免多少債務?均無法預料,修法後還是無解。

  法律制度是保障弱勢的,背負遺產債務的孩子,新法所加「顯失公平的審查」,才能免除遺產債務,令人無奈。

  期盼未來民法繼承編修正時,刪除「履行遺產債務顯失公平」的限制,以彰顯社會關懷、人性光明;更期望未來修法全面採用限定繼承,讓一個家庭,不用因成年、未成年而有繼承遺產債務的不同結果。期盼繼承不再是不幸家庭的夢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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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經濟日報╱第02版╱財經要聞╱記者洪凱音/台北報導         

      遺產限定繼承   貸款恐得附健康證明   立院三讀通過   銀行公會下周研擬配套   授信將更趨嚴格

           立法院昨(14)日三讀修法通過,未成年或無行為能力子女未來將採「限定繼承」。多家銀行授信部門主管聞訊後指出,過去保險業擔心民眾帶病投保,現在銀行則是怕民眾帶病借錢,未來民眾向銀行申辦貸款時,除了財力證明,「可能還要檢附健康檢查結果。」

  銀行公會理事長許德南指出,對立院三讀通過的條文「不滿意但可以接受」,由於採限定繼承的多是債務大於資產者,且處於這種狀況的潛在客戶約7%,對銀行資產品質可能產生的衝擊不容忽視,銀行最擔心的是債務人脫產等道德風險。

  針對相關法令修正可能產生的衝擊,銀行公會下周將召集銀行會員討論配套措施。不過,多家銀行主管私下透露,未來銀行授信將因而更趨嚴格,以免民眾向銀行借款後,「遺愛子女、債留銀行」。

  產險公司指出,若銀行未來要求民眾借款前須投保相關保險,民眾貸款年利率可能因而高出至少2個百分點。

  銀行主管舉例說,某甲如果發現自己得了不治之症,且家中有未成年子女,便可利用相關法令大舉向銀行貸款,再把貸出來的錢脫產給子女,等到某甲過世後,銀行只能宣布某甲破產,卻不能對其子女追索債務,將大幅增加銀行放款風險,且「銀行總不能要借款人先簽保證活多少年的切結書吧。」

  銀行主管評估,限定繼承法案三讀通過後,衝擊將分為幾方面,包括對房貸等長期貸放的擔保品估價將更保守。「畢竟房貸一貸就是十年、20年,銀行沒有辦法掌握貸款人這麼長期的健康狀況,只好緊縮擔保品價值來確保債權。」

  至於借3至7年期的消費貸款,「請先買保險或帶健康證明來,」銀行主管說,未來不排除要求貸款申請人購買產險公司的保證保險、指定受益人為銀行的壽險,及提供更周延的財力證明。甚至有銀行打算要求借款人未來借款時,除了財力證明,還要附健康檢查結果,以有效控管風險。

  另一個負作用是,民眾未來借款成本可能因而提高。產險公司主管舉例說,過去銀行大力推動小額信貸時,為了快速徵審、不必提供保證人,很多銀行會要求貸款人花3,000元左右購買保證保險,以平均貸款額度30萬元來算,保單費率約1%,這部分的價格通常會轉嫁到借款人的借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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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民眾日報╱第A01版╱要聞   
      
      未成年人免繼承債務三讀過關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14日)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為解決「揹債兒」等問題,未來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法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於法律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上述規定的繼承人若在法律修正施行前規定,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保證債務部分,新增「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此外,限定繼承的現行法律規定,限定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修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拋棄繼承時效、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效,也由現行知悉起兩個月放寬為三個月。

   繼承在法律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超過法律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者,自法律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的限定或拋棄繼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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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台灣時報╱第1版╱要聞╱陳財官
         
      限定繼承 回溯既往

               ︹記者陳財官台北報導︺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為揹債兒脫困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未來只要繼承人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將可不必償還,並「全面回溯」,不設期限。

   最新修正通過的「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卻不能夠在法案修正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繼承者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於新法修訂前,依規定清償之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根據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成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該在「知悉日」開始的「二個月內」拋棄繼承;而限定繼承則為繼承日三個月內完成限定手續。

   民法繼承編修正通過後,則明定未來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因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狀況。

   修正草案也明白顯示,此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此修正案條件者以「未成年者與受禁治產者」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至於保證債務部分,新增「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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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台灣時報╱第1版╱要聞╱林世英   
      
      無債一身輕 揹債兒重生

         〔本報綜合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繼承篇及施行法條文,對台灣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立法,並且無限期溯及既往,家扶基金會對這次修法結果讓孩子無論繼承事實已發生多久,只要繼承時為二十歲以下未成年,都僅須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可望解除孩子終身揹債的負擔,表示欣慰與肯定。

   家扶基金會指出,自十一月十八日家扶替揹債兒召開記者會以來,兒少繼承債務議題受到社會各界廣泛關注,使立法院、法務部及司法院能在一個月內,迅速對家扶所提修法訴求,作出正面回應,家扶表示感謝。

   根據家扶統計,抽樣調查十分之一的受扶助家庭,依據這次民法修正結果,追蹤至昨天,至少一百七十二名家扶扶助的孩子受惠,若依目前統計負債免除繼承債務總額為新台幣一億八千七百四十八萬元,平均每人最高可望解除的繼承債務金額約為一百零九萬元。

   家扶基金會於十月下旬到十一月初曾對扶助的一千八百二十九戶家庭進行匿名問卷調查,在成功回收的一千七百三十九份問卷中發現,弱勢家庭每五戶就有一戶有繼承債務的問題。

   在願意留下聯絡資料的問卷中,家扶繼續追蹤孩子繼承債務的嚴重程度,發現孩子最小有僅二歲就已繼承母親身後留下近百萬元的債務;繼承債務最高的何同學,兩年前已知的債務金額就高達四千五百萬元,在利率、費用及罰款不斷累積下,還是研究生的何同學,如今繼承債務可能已近七千萬元。

   家扶基金會指出,這次修法結果,可讓無辜揹債的孩子重獲新生,不因父母留債而終身無法脫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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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台灣時報╱第5版╱綜合╱孫麗菁
         
      揹債兒解脫 藍綠欣慰修法過關

           〔記者孫麗菁台北報導〕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弱勢繼承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說,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民進黨認為,揹債兒有解了。

  根據修正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國民黨團書記長郭素春於條文三讀後表示,很多民眾經濟困窘,三餐無法溫飽,無法償債,在水深火熱中度日,應該會感受到立法院的溫暖。黨團未來會再接再厲,尤其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了解很多基層民眾的無奈,這是無政黨之分,嘉惠弱勢的修法。

  親民黨立委李復甸表示,本案起源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宏恩帶一些受害人向他陳情,從此展開一系列公聽、修法及協商過程,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對於修法結果十分欣慰。

  民進黨立委楊芳婉召開記者會說,很多揹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引起很多社會問題,民進黨團非常關心,盡很大努力,至於繼承原則將來是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應再全盤考量。

  民進黨立委黃淑英指出,很多成年人也有相同問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繼承債務,她建議政府應視個案不同狀況,找尋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民進黨立委黃偉哲認為限定繼承應全面適用,目前的修法成果只能打七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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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中華日報╱一版╱傅希堯
         
      未成年免背債   無限期回溯

                 立法院院會昨(十四)日三讀通過背債兒脫困的「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民法繼承編施行法」兩項草案,未來只要繼承人繼承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負債超過所繼承的遺產,將可不必償還,並「全面回溯」,不設期限。   

   立委徐中雄指出,小孩子還沒出社會就負債,甚至嬰兒剛出生就揹巨債,這種「父子死繼」案例在台灣日益嚴重,他將提案修改民法繼承篇規定,將現行法定當然繼承(概括繼承)原則,改為「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近月來南下「long   stay」也遇到許多案例,因此國民黨立院黨團提出修正,修改民法繼承篇規定以協助背債兒脫困。

   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明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未成年人或禁治產人,卻不能夠在法案修正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若由繼承者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過,繼承人於新法修訂前,依規定清償債務則不得請求返還。

   民法現行規定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成為繼承人,成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應該在「知悉日」開始的「二個月內」拋棄繼承;而限定繼承則為繼承日三個月內完成限定手續,相關條文也修正明定,不論是限定繼承或是拋棄繼承,一律都從「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避免因現行法律施行時,發生繼承人錯失採取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的狀況。

   修正草案也明白顯示,此以「限定責任」為原則,也就是符合此修正案條件者以「限制行為能力人」與「無行為能力人」為限,並非一人主張就全部受惠,僅以一人申請為限,並全面無限期溯及既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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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中華日報╱第2版╱要聞      
   
      朝野立委肯定:會再接再厲
            
   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弱勢繼承人將採強制限定繼承。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書記長郭素春表示,修法雖不完美,但已邁了一大步;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楊芳婉說,「背債兒有解了」。

   根據修正內容,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郭素春於條文三讀後表示,很多民眾經濟困窘,三餐無法溫飽,無法償債,在水深火熱中度日,應該會感受到立法院的溫暖。黨團未來會再接再厲,尤其國民黨總統參選人馬英九了解很多基層民眾的無奈,這是無政黨之分,嘉惠弱勢的修法。

   楊芳婉召開記者會說,很多背債兒面對「天上掉下來的債務」,引起很多社會問題,民進黨團非常關心,盡很大努力,至於繼承原則將來是否改採全面限定繼承,應再全盤考量。

   民進黨籍立委黃淑英指出,很多成年人也有相同問題,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繼承債務,她建議政府應視個案不同狀況,找尋最適當的解決方式。

   民進黨籍立委黃偉哲說,限定繼承應全面適用,目前的修法成果只能打七十分。

   親民黨籍立委李復甸表示,本案起源於台北大學法律系助理教授劉宏恩帶一些受害人向他陳情,從此展開一系列公聽、修法及協商過程,引起社會大眾關注,他對於修法結果十分欣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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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中華日報╱第2版╱要聞╱楊文琳         

      台中家扶至少172個孩子受惠
      
   立法院今天三讀通過修正民法條文,對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並溯及既往。台灣家庭扶助基金會十四日得知消息後表示高度的肯定,可讓無辜背債的孩子重獲新生,不因父母留債而終生無法脫貧。董事長林柏榕強調,將繼續為弱勢成年人爭取同樣的保障,讓限定繼承全面化。

   一直努力推動修法行動的家扶基金會人員在獲知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有關「未成年限定繼承」的修法程序後,大家都相當開心,對於立法院從善如流的修法表達欣慰、感謝與肯定。林柏榕說,許多家庭都因繼承父母的龐大債務而一直處在貧困處境,立法院完成修法後,將可讓無辜揹債的孩子重獲新生,不因父母留債而終身無法脫貧。不過,他認為,還是有一些不知法律規定的成年人也遭遇同樣的問題,所以家扶基金會將會繼續為弱勢的成年繼承人爭取同樣的修法保障,朝全面限定繼承的方向努力。

   立法院十四日三讀修正民法繼承編及施行法條文,對我國未成年人改採限定繼承立法,並且無限期溯及既往,孩子無論繼承事實已發生多久,只要繼承時為二十歲以下之未成年人,都僅須就所得遺產負清償責任,如此可望解除孩子終生揹債的負擔。

   根據家扶統計,在該會抽樣調查十分之一的受扶助家庭中,在本次民法修正的結果,追蹤至昨日該會至少有一百七十二個扶助孩子受惠,目前統計負債免除繼承債務總額為一億八七四八萬元,平均每人最高可望解除的繼承債務金額,約為新台幣一百零九萬元。家扶基金會指出,自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至十一月六日,對扶助的一千八百二十九戶家庭進行匿名問卷調查,在成功回收的一千七百三十九份問卷中發現,弱勢家庭中每五戶就有一戶有繼承債務的問題。在願意留下聯絡資料的問卷中,該會繼續追蹤孩子繼承債務的嚴重程度,年齡最小的孩子目前僅兩歲,就已繼承母親身後留下近百萬元的債務;而繼承債務金額最高的何同學,至今繼承債務金額可能已近新台幣七千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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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台灣新生報╱第01版╱頭條新聞╱【台北訊】   
      
      弱勢限定繼承溯及既往

           立法院昨天三讀修正通過「民法繼承編部分條文」與新增「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條文」,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等弱勢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將採強制「限定繼承」,全面溯及既往;保證債務部分,不限對象,改為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不溯及既往。

  為解決「揹債兒」等問題,未來若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且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法施行前的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債務顯失公平者,於法律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不過,上述規定的繼承人若在法律修正施行前規定,已清償的債務,不得請求返還。

  保證債務部分,新增「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條文,即若被繼承人死後保證契約債務才到期,由於繼承人無法事先拋棄繼承,得以繼承財產為限,負清償之責。

  此外,限定繼承的現行法律規定,限定繼承「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前項三個月期限,法院因繼承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延展之」,修改為「應於繼承人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且必要時,法院得因繼承人之聲請延展之」。

  拋棄繼承時效、因他人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時效,也由現行知悉起兩個月放寬為三個月。

  繼承在法律修正施行前開始,且未超過法律修正施行前,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法定期間者,自法律修正施行之日起,適用修正後的限定或拋棄繼承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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