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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法繼承編修正重點如下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4/2007 11:12:01 PM
發表內容 民法繼承編本篇及施行法經院會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如下:

            一、於第1148條概括繼承原則當中,增加繼承人對保證契約債務負限定責任的規定,當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後,使產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繼承人負限定責任的規定。

            二、於第1153條有關繼承人對債務之連帶責任,新增第二項當繼承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三、第1156條修改辦理限定繼承之時間,由現行的「繼承開始時」起算,改為繼承人「知悉得為繼承之時」,同時方式上也有所改變,未來辦理限定繼承者應於知悉時三個月內呈報法院,法院接獲前項呈報後,應定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期間,命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必要時法院得應繼承人之聲請延展。

            四、第1174條辦理拋棄繼承的時間,由現行的「二個月內」改為「三個月內」。

            五、民法繼承編施行法新增第一條之一,讓在新法修正通過前之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之繼承人,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中國時報   2007.12.14    
配合登記婚 結婚需雙方登記始得生效
【中時電子報黃筱筠/台北報導】

            立法院院會今(十四)日三讀通過「戶籍法」部分修正條文,從明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結婚登記必須雙方當事人都要申請才得以生效。另外,為方便民眾證明結婚跟離婚登記的生效日,修正案也增訂,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明。   

            日前民法親屬編第九百八十二條修正公布,將現行「儀式婚」改為「登記婚」,即結婚雙方需經登記方為有效婚姻,一改現行只要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證人即為有效之方式。為配合這項修法,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的戶籍法部分修正條文中,也將「登記婚」作修改。現行戶籍法中規定,結婚登記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修改改為「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與「登記婚」施行日期同為明年五月二十三日。   

            為方便民眾可證明結婚跟離婚登記之生效日,修正案新增第十七條之一,結婚登記或離婚登記者,當事人得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請核發結婚證書或離婚證明。   

            離婚登記一直都採登記制,而為因應在境外離婚生效的情形,原第三十六條條文「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者,得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修改為「但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其離婚已生效者』,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   

            另外,現行請領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收費標準並無法源依據,因此,三讀條文在第十二條增訂,「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應繳納規費;其收費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原本第二十條條文規定出境兩年以上,必須登記遷出,考量實務狀況,修正案將「因公派駐國外服務」和「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等特殊情形,排除在兩年就必須辦理遷出登記的範圍之外。


回覆 初學 在12/14/2007 11:26:47 PM的回覆:
先謝謝p老大的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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