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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老師,強執法問題請教∼
發表人 v91678  

發表日期

12/15/2007 12:17:47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學生最近在唸強執時,存有如下問題:

一、79律師 (講義p443,2005版)
債權人甲依命債務人乙清償票款並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將乙對第三人丙返還稻榖一萬台斤之債權扣押後,債權人丁依命給付稻穀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項稻穀債權執行。問:...(略)

學生有問題的是,債權人丁的部分,其執行名義既為命乙給付『稻穀』的確定判決,債權人要的是『稻穀』,應屬『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之交付動產之執行(本例為代替物),怎麼題目中最後卻是對『乙對丙之返還稻穀之債權』???簡單來說,執行標的應為『代替物之動產』,而不是『對第三人之債權』。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正確與否?


二、76律師(講義p376,2005版)

某甲向A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屆期未還款,經A訴由法院判命如數返還,並宣告假執行。惟A聲請假執行甲唯一價值新台幣貳佰萬元之財產,甲乃向他人借款提供新台幣六十五萬元現款免假執行,嗣並將該唯一財產脫售得款償還借得之擔保金及全部花用一空。試答覆下列題並附理由:
(一)略
(二)略
(三)如乙仍堅持參與分配,在法律上,A應採取如何之救濟方法?

講義上之解答:
(一)應制作分配表為分配
(二)有優先受償權(訴§106→§103)
(三)救濟方法
1.修法前:無
2.修法後:§39 (老師口述說明:對參與分配債權之數額為實體之異議)

學生之問題在於(因為學生未有任何實務經驗,以下純為想像)
1、既然甲為優先權人,分配次序應列在乙之前,不知道這時乙仍堅持參與分配,對甲會有如何損害?
2、承上,既然可供執行之金額都已不足清償甲之債權,不知道實務上分配表之製作,乙的部分該如何表明?其分配額可以寫『零』嗎?(因為乙確定拿不到錢啊)
3、講義上的答案,區分為修法前/修法後,但85年修法前,§39之實體事項異議,僅限於『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85年修法後,鑑於『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不足因應所有情況,而修改為『債權或分配金額』,其主要更是針對債權存否的爭執。所以學生對於解答上按修法前修法後之區分,仍找不到關連性而有所疑義。因為若是對參與分配債權之數額為實體之異議,85年修法前§39之『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應足已解決問題了吧???不知是否可作這樣的理解???

問題很多,還請老師費心,在此先說聲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2:43:25 AM的回覆:
一、79律師 (講義p443,2005版)
債權人甲依命債務人乙清償票款並宣告假執行之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將乙對第三人丙返還稻榖一萬台斤之債權扣押後,債權人丁依命給付稻穀之確定判決,聲請執行法院就該項稻穀債權執行。問:...(略)

學生有問題的是,債權人丁的部分,其執行名義既為命乙給付『稻穀』的確定判決,債權人要的是『稻穀』,應屬『物之交付請求權之執行』之交付動產之執行(本例為代替物),怎麼題目中最後卻是對『乙對丙之返還稻穀之債權』???簡單來說,執行標的應為『代替物之動產』,而不是『對第三人之債權』。

不知道這樣的理解正確與否?
---------------------------------------------------------------------------------
不正確

因為你看不懂題目在問什麼?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2:53:10 AM的回覆:
二、76律師(講義p376,2005版)

某甲向A借款新台幣貳佰萬元,屆期未還款,經A訴由法院判命如數返還,並宣告假執行。惟A聲請假執行甲唯一價值新台幣貳佰萬元之財產,甲乃向他人借款提供新台幣六十五萬元現款免假執行,嗣並將該唯一財產脫售得款償還借得之擔保金及全部花用一空。試答覆下列題並附理由:
(一)略
(二)略
(三)如乙仍堅持參與分配,在法律上,A應採取如何之救濟方法?

講義上之解答:
(一)應制作分配表為分配
(二)有優先受償權(訴§106→§103)
(三)救濟方法
1.修法前:無
2.修法後:§39 (老師口述說明:對參與分配債權之數額為實體之異議)

學生之問題在於(因為學生未有任何實務經驗,以下純為想像)
1、既然甲為優先權人,分配次序應列在乙之前,不知道這時乙仍堅持參與分配,對甲會有如何損害?
2、承上,既然可供執行之金額都已不足清償甲之債權,不知道實務上分配表之製作,乙的部分該如何表明?其分配額可以寫『零』嗎?(因為乙確定拿不到錢啊)
3、講義上的答案,區分為修法前/修法後,但85年修法前,§39之實體事項異議,僅限於『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85年修法後,鑑於『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不足因應所有情況,而修改為『債權或分配金額』,其主要更是針對債權存否的爭執。所以學生對於解答上按修法前修法後之區分,仍找不到關連性而有所疑義。因為若是對參與分配債權之數額為實體之異議,85年修法前§39之『金額之計算與分配之次序』,應足已解決問題了吧???不知是否可作這樣的理解???
---------------------------------------------------------------------------------
這個題目本來就很荒謬

回覆 v91678 在12/15/2007 1:17:54 AM的回覆:
謝謝老師
不過,79律師的部分,還是有點不太懂?
是因為應交付之動產在第三人占有中,§126???

另外,還有個問題
關於§116之扣押、換價方法

講義上,『金錢債權之執行\對於其他財產權之執行\就債務人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之執行』中,將『交出命令』、『登記命令』列為『扣押』程序 (講義2005版,p319,總論之表格;p327,扣押程序的說明;但相對地,p331收取訴訟的意義中,則提到「...故基於法院之收取命令、支付轉給命令或交付命令等『換價命令』...」已存有矛盾∼

學生於圖書館順手所查之書,多將『交出命令』、『登記命令』列為『換價』程序,其中以楊與齡的書中說的較詳盡(2001版,頁數忘了 ><   ),將§116之換價方法區分為三:
1.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執行程序:但執行標的為『債務人對於物之交付或移轉請求權』。
2.交出命令(並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為『物』。
3.登記命令(並依關於動產或不動產之執行程序):執行標的為『物』。

不知道這樣的體系是否較為正確???
回覆 v91678 在12/15/2007 1:35:14 AM的回覆:
關於79律的部分,是因為學生在檢視強制執行競合之要件-債權人對於債務人之『同一責任財產』的認定上,有所困惑。

謝謝老師
時間晚了 老師早點休息  ^^
回覆
李俊德 在12/15/2007 1:36:51 AM的回覆:

我也不瞭解79律師的題目你為什麼看不懂?

執行債權人甲:金錢債權之執行

執行債權人丁:非金錢債權之執行

二者執行之標的同一

甲或丁孰之權利優先?
回覆 v91678 在12/15/2007 3:10:11 AM的回覆:
學生懂了,感謝老師指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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