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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民訴第一冊第162頁79年律師─訴訟擔當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2/16/2007 7:49:20 PM
發表內容 請問民訴第一冊第162頁79年律師─訴訟擔當
第3小題甲可否為訴訟參加?可否提起上訴?
解答均為肯定,但是之前在第130頁所提到的,有關破產之法人不是已經沒有當事人能力,是否有所牴觸?亦或是為訴訟參加、提起上訴均無需具有當事人能力?
回覆 小戴 在12/16/2007 9:49:11 PM的回覆:
破產管理人參加訴訟,性質上屬於共同訴訟輔助參加。因為同為判決效力之所及,所以得為與其所輔助之當事人相牴觸之行為,得獨立提起上訴。故縱其所輔助之當事人捨棄上訴權,亦得獨立提起上訴。
回覆 小王 在12/16/2007 10:01:44 PM的回覆:
感謝閣下回答
但是我的疑問是
破產後之法人依實務見解其法人格消滅,無權利能力,亦無當事人能力,故非屬民訴第40條第3項之非法人團體,是否無須檢驗其當事人能力,而可逕提起上訴、為訴訟參加?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7 12:06:00 AM的回覆:

當事人能力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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