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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戶籍法三讀,結婚登記,須夫妻雙方當事人申請才有效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6/2007 8:23:56 PM
發表內容 2007-12-15╱中國時報╱第A6版╱政治綜合╱姚盈如         

登記婚   夫妻一起申請才有效
            
為因應我國民法從明年五月起婚姻由「儀式婚」改為「登記婚」,立法院十四日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規定自明年五月起,民眾到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時,必須由夫妻雙方一起申請才有效;但在明年五月前結婚者,還是可以只由一方去申請結婚登記。

現行民法採「儀式婚」,只要婚禮有公開儀式或二人以上見證,就算有效,並不以登記為要件,因此常常發生很多人明明結了婚、身分證的配偶欄都還是「空白」的情況,讓人誤以為還是單身,衍生不少社會糾紛。

今年五月,民法親屬編修正,改採「登記婚」,以登記為婚姻生效要件,但設下一年的日出條款。昨天立法院修正戶籍法作為配套,規定明年五月後,夫妻結婚登記必須兩人一起前往,如此一來,將使民眾婚姻狀況更加透明化,減少受騙上當的情況。但由於在明年五月前儀式婚仍有效,在這段時間前結婚者,既不受「登記才有效」的限制、夫婦是要一方或雙方去登記,法律也不硬性規定,留給當事人自己選擇。

另外,在戶籍管理方面,現行法規定出境二年以上,應為遷出之登記,但內政部考量因公派駐國外服務人員及其眷屬、隨本國籍遠洋漁船出海作業者,性質特殊,例外允許他們即使出境二年以上,仍可保留戶籍、不必強制遷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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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2-15╱自由時報╱第A03版╱焦點新聞╱施曉光         

結婚登記   須雙方當事人申請

〔記者施曉光╱台北報導〕配合民法親屬編已將儀式婚修正為登記婚,立法院院會昨天三讀通過「戶籍法修正案」,未來戶政機關將受理民眾申請結婚證明書與離婚證明書,並繳納規費,同時對於因公派駐國外人員及眷屬,未來可不因遷出戶籍區域三個月以上必須辦理戶籍遷出登記。

現行「戶籍法」規定,結婚登記,當事人一方即可申請,但修訂後已改為「以雙方當事人為申請人」,由於登記婚制度施行日期為九十七年五月廿三日,因此明定相關修正內容自該日起施行。

根據規定,當事人雙方若在國內設有戶籍者,在國內結婚、離婚得向任一戶政事務所辦理登記,如果雙方或一方在國內現有或曾有戶籍,或雙方在國內未曾設戶籍者,在國外結婚或離婚得向我駐外館處申請核轉戶政事務所申辦結婚、離婚登記。

同時本法還增列依行為地法離婚已生效者,得以當事人一方為申請人,辦理離婚登記;有關請領結婚證明書、離婚證明書收費標準,授權由內政部定之。
回覆 誠心請教一下 在12/16/2007 8:56:02 PM的回覆:
但在明年五月前結婚者,還是可以只由一方去申請結婚登記。
----

關於這點學生,
有點疑惑想請問李老師...

既然舊戶籍法規定,只須由夫妻一方即可辦理結婚登記.

為何身分法講義中,
還有討論夫妻一方可"起訴請求"他方共同辦結婚登記的問題.

如果夫妻一方即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那一方先起訴請求他方辦理登記的話,
法院不就該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了嗎?

-----

還是說,須一方先起訴,待獲勝訴確定判決後,
才能依舊戶籍法,單獨申辦結婚登記.


煩請李老師指教


回覆
李俊德 在12/16/2007 9:31:17 PM的回覆:
如果夫妻一方即可以辦理結婚登記,
那一方先起訴請求他方辦理登記的話,
法院不就該以"欠缺權利保護要件"駁回了嗎?

-------------------------------------------------------------------------------
你單身嗎?

你要不要一個人去辦結婚登記?

配偶直接登記為林志玲

回覆 誠心請教一下 在12/16/2007 10:12:14 PM的回覆:
自身沒辦過結婚登記...
但去換身分證時,
看過人家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也只注意到人家好閃光的結婚證書...      
沒留意申請流程                  Orz)


在學習上,有些看不太懂舊戶籍法35條...      
"以當事人之一方為申請人"...      
是何意思?

---

可能性1.
夫妻雙方均須親赴戶政事務所,才能辦登記.
但只須以夫妻之一方為申請表格的申請人即可.

可能性2.
拿結婚證書,自己一個人就能辦理登記.

可能性3.
要拿上開給付之訴的勝訴確定書,
才能自己一個人辦理結婚登記

故求教之...
回覆 畢業生 在12/17/2007 8:19:59 AM的回覆:
我覺得結婚修法改為登記婚之後
很多配套措施也漸漸比照離婚的相關規定了
比如在是在民法和戶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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