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 97年國家考試趨勢—證券交易法系列(一)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7/2007 12:44:57 PM
發表內容 ◎   97年國家考試趨勢
—證券交易法系列(一)   
   
   
證券交易法緒論

台開案二審   趙氏父子加重判刑

〔記者孫友廉、劉志原、楊國文/台北報導〕高等法院昨天上午對台開內線交易案宣判,合議庭依據證交所的計算方式,認定本案共同犯罪所得逾億元,違反證券交易法最輕本刑七年以上相關規定,將一審被判六年的總統女婿趙建銘,加重改判徒刑七年,同案中再涉侵占的趙父趙玉柱,加重後合併執行徒刑九年半。前台開董事長蘇德建、寬頻房訊總經理游世一的刑度,也都高於一審,蘇被判刑七年半,游判七年兩個月。(節錄自2007.6.27自由時報電子報)

近年來多起重大金融案件引起輿論譁然,金融犯罪對於社會之影響開始受到注意。其實在實務上,證券交易法之運用早已極具重要性。國家考試順應趨勢,計劃將證券交易法納為考試科目之一。本系列文章將由證券交易法之緒論出發,就證券交易法之架構、內涵、應用、學說及實務見解進行討論及分析,期對讀者在證券交易法上的學習上能有所裨益。

壹、沿革

一個國家中,資本市場(capital   market,一般即指證券市場)的發展與該國經濟發展息息相關。過去曾有質疑國家提供資本市場,形同提供賭博場所,而主張關閉證券市場者;亦有認為傳統製造業產出商品,才是對國家有貢獻的產業,資本市場僅供股票、債券等發行及交易,與國家經濟無太大關係。時至今日,資本市場為企業集聚資金,使企業得以發展進而影響國家經濟的功能已廣為肯認,自不需再就資本市場的必要性多做論戰,而應將焦點投注於如何使資本市場的發展更加健全,而制定適當之法律規範以健全資本市場之發展,向為世界各國之共識。

因此我國於民國五十七年制定公布證券交易法全文一百八十三條,至今四十年中歷經多次修正增訂而成現行法。其中,因回應美國恩龍案而發酵之公司治理議題的修正、因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成立而影響之規範架構,及因面對證券詐欺與不實陳述之求償困難而改變之民事賠償政策,值得特別注意。

貳、體系   

現行證券交易法共有八章:

第一章   總則   §   1~21-1
第二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私募及買賣   §   22~43-8
第一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發行及買賣   §   22~43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收購   §   43-1~43-5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及買賣   §   43-6~43-8
第三章   證券商   §   44~88
第一節   通則   §   44~70
第二節   證券承銷商   §   71~82
第三節   證券自營商   §   83、84
第四節   證券經紀商   §   85~88
第四章   證券商同業公會   §   89~92
第五章   證券交易所   §   93~165
第一節   通則   §   93~102
第二節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   §   103~123
第三節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   §   124~137
第四節   有價證券之上市及買賣   §   138~157-1
第五節   有價證券買賣之受託   §   158~160
第六節   監督   §   161~165
第六章   仲裁   §   166~170
第七章   罰則   §   171~180-1
第八章   附則   §   181~183

由體系可知本法係採「由抽象到具體」之立法—將共通事項歸併作為總則,為整部證券交易法共同適用之規定。第二章以下則規範資本市場主要參與者的行為。在學習證券交易法之過程中,宜隨時思考該規範在體系中居於何地位。

參、目的

證券交易法第一條規定:「為發展國民經濟,並保障投資,特制定本法。」本條明示立法之宗旨為發展國民經濟及保障投資,惟兩者因以何者為重?學說上意見分歧。對此,林國全教授認為保障投資與發展國民經濟間係相輔相成而不可分,並無先後之別,必須一併重之。劉連煜教授則認為保障投資是直接目的,國民經濟之發展是間接效果,唯有投資獲得保障後,方能吸引更多投資人投入市場,使企業主義在資本市場中取得資金,以形成巨型企業帶動國民經濟,因此應以保障投資為主要目標。與此筆者認為學者之見解皆有其理據,且實不相悖。

於確立目的後,應於解釋適用證交法時以目的作為指導原則。台灣高等法院八十二年重上字第四零一號判決認為「按一般私權之行使與否,得由權利人自由決之,歸入權雖為公司之權利,亦屬私權,但證券交易法規定,在董事會或監察人不為公司行使該權利時,股東得以三十日之期限,請求行使,逾期不行使,請求之股東得為公司行使之(證券交易法第一五七條),是以自股東觀察,該權利為共益權,該股東固得消極地不為公司行使權利,亦即其固無義務為公司行使該權利,但解釋上其為公司行使權利之『共益權』,應不得經由股東會以多數決予以剝奪,公司股東會如以決議方式決定不行使歸入權,應解為其決議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一條所定之『保障投資』之公共政策,其決議當然無效(民法第七十二條)。」立論正確,可資認同。

應注意者,證券交易法所稱之「保障投資」,係確保投資人於投資前獲得最新而正確之決策資訊(如第三十六條對年度財物報告之申請、公告、分送及公眾閱覽之規定),保障市場免於被操縱(如第一百五十五條對上市有價證券禁止操縱市場行為),防止投資人受詐欺(如第二十條之誠信義務),禁止公司內部人謀取不當利益(如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禁止內線交易行為),及使投資人於受詐害後能獲法律救濟(如民事追訴)而已,亦即僅係維護一個公正的市場運作。至於投資人投資行為,自須自行判斷、承擔,法律或市場管理者不應妄加「保障」(例如護盤),否則反而是損及市場的公正性,有違本法之目的。

肆、主管機關

依證券交易法第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沿革可溯至民國四十九年—政府為籌建證券市場,促成資本形成,依據民國四十八年「改革財政十九點計畫」而成立證券管理委員會,五十一年成立證券交易所。證券管理委員會原隸屬經濟部,因執掌之證券業務與財政部所管轄之金融業務密切相關,於七十七年改隸財政部,以收事權統一之效。期貨交易法通過後,證券管理委員會因同時為期貨管理之主管機關,故改名為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為將金融監理制度由多元化垂直整合為一元化監理,以健全金融機構業務經營,維持金融穩定與促進金融市場發展,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改隸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並更名為證券期貨局。

伍、證券管理

證券管理之範圍極廣,各國之管理重點亦不甚相同,有極端嚴格者,亦有極端放任者;有重視實質管理者,亦有注重公開原則者。證券管理主要以四部份為核心,亦即規範(regulation)、公開原則(disclosure)、內部人交易(insider   dealing)及公開收購(take-over)。以下分別簡述之。

一、規範

規範係討論整個證券管理體系架構在保障投資人的目的下應該如何設計的問題,其涵蓋者包括主管機關權限範圍及權力行使方式、證券市場參與者之管理。與其相對的概念稱為自由化(deregulation),意指在特定證券市場或不同證券市場間,除去干涉自由競爭的限制法規。

在規範部份最常討論的課題極為自律與他律間的選擇或比例分配的問題。比較法上英國直到一九八六年皆無法律專司證券市場管理,而是委諸市場自律。自律使金融業得彈性運作,但受到電子科技進步以及複雜的自營商與經紀商(jobber   &   broker)制度增加的費用、稅目的影響,英國市場在國際間漸失競爭力,因此英國計畫獨立立法。一開始新法仍維持原有之自律精神,表明新制度是   「法律架構下的自律規範」(self-regulation   within   a   statutory   framework)   。此規範使制度更有彈性,也可避免官僚體制下人事任用資格的限制及體系運作帶來的不效率。但自律單位過多同樣也造成資源浪費。且各自律機構間若規範不同,亦對相關事業造成困擾,因此又在新法中廢除此架構,自律機關之監督權不復存,改由金融服務局(the   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亦有譯為金融總署)統一授權。金融服務局仍保有專業色彩及人力彈性,獨立於政府體系之外,以向財政部報告之方式間接向英國國會負責,免於國會不當介入。

我國的證券期貨局(the   Securities   and   Futures   Bureau)乃仿照美國證券管理委員會哲學所設,政府干預色彩濃厚,因此我國自律機構功能在現階段仍極不足。在政府人力有限的情況下,應可考慮加強自律機構功能來改進證券市場一些長久的問題。

二、公開原則

公開原則係指證券交易之行為以申報生效為準則,但須與資訊公開配套。與其相對者係實質管理(substantive   regulation),意指若不符合一定
規定,則不許為證券交易行為,即採申請核准制。

比較法上美國於制定聯邦證券法時即決定揚棄州法所採之實質管理,改採行公開原則;亦即認為對投資人最適當的保護是在提供投資人即時、完整之重要資訊而非為其決定何種證券值得投資。此亦為前文所提,證券交易法保障者為提供公平市場運作,助其達成有效率的投資決策,而後損益自負。因此主管機關管理之著眼點在於何種資訊應公開?以何種方式公開?公開時點為何?若公開不實如何處罰?

我國證券交易法原採申請核准制,七十七牛修法後,改採申請核准與申報生效雙軌制。九十五年修法後,現行法單採申報生效制。惟法條雖明文單採申報生效制,於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中,卻仍隱藏實質管理的手段,此部份後將為文詳述。

三、內部人交易

與公開原則相應者為內部人交易禁止。承前,法律要求以公開資訊保障投資人得到即時、完整資訊,得以在公平市場運作下做出投資決策。然資訊公開有其時間差,則若容許已知資訊之內部人利用時間差來求取利益,自對市場造成不公平之影響,不符保障投資之目的。為貫徹資訊取得之公平,確保市場透明性以鞏固投資信心,各國對內線交易皆設有處罰規定,以求遏止資訊遭內部人不當利用。此次份後將撰文詳述。

四、公開收購

資本市場除為投資及資金集聚之場所,也是取得、變動企業經營權的處所。由於經營權變動影響股東甚鉅,不同股份之取得方式可能與股東平等原則有違,因此產生了規範公開收購的制度。此部份之後亦將撰文討論。

陸、參考文獻

一、林國全,證券交易法研究

二、余雪明,證券管理

三、曾宛如,證券交易法原理

四、劉連煜,新證券交易法實例演習


柒、練習題   

1   某甲對投資資本市場頗感興趣,到某大學旁聽證券交易法課程,心想修畢後證券投資學問大增,將可在資本市場上大獲成功。試問證交法主要內容為何?

2   A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董事長甲於九十六年二月一日買進A公司之股票,同年六月一日逢高賣出,獲利五千萬元。A公司之小股東乙以甲違反短線交易規範(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為A公司提起歸入權訴訟。甲則運作使股東會決議該公司不行使該歸入權,問:該決議效力為何?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