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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 關於老師於無因管理所舉的例子
發表人 殷末蕭  

發表日期

12/17/2007 9:38:47 PM
發表內容 老師於無因管理章節提到:
適法與不適法無因管理 與 是否符合債之本旨
總共形成四種類型的無因管理。
於此處,所舉之第四個案例,如下為:
狗主人已掛告示,不讓狗狗就醫。違者,追究其民刑事責任。
然A仍將狗狗送醫,但因併發症仍不幸死亡。
(另,同時亦舉89年政大題目)

學生的疑問是,
就上述兩例老師的講述,李老師的"實施",
似乎是以"結果論"來斷定是否符合債之本旨,
而非以"行為論"來斷定。

果真如此,那麼同處所舉的第一個案例,
(破壞車窗,搶救受傷駕駛,送醫救治)
縱送去醫院,結果仍是回天乏術者,
似應構成債務不履行。

這樣的結果,似乎不合理,
會使本制度所欲鼓勵之互助美德難以呈現。

--------------------------------------------------------------------
Resumen
所謂之"實施",
究係以"行為論"定之,或是以"結果論"定之乎?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7 12:02:41 AM的回覆:

看不懂你在問什麼?
回覆 殷末蕭 在12/18/2007 11:10:36 AM的回覆:
To   李老師
不好意思,自己的提問不夠清楚。

重新整理一下
   1 甲破壞車體,營救卡在車內的乙,送醫救治。
        >>>適法且合乎債之本旨

   2 丙將受傷的狗狗送醫,但因併發症,仍死亡.
     (狗主人已告示不願讓狗就醫)
     >>>不適法且不合乎債之本旨

由2案例看來,之所以不合乎債之本旨,
好像是因為狗狗沒有救活之緣故。
那麼:
  
   3 A破壞車體,將卡在車內的B救出,並送醫。
     但仍併發症死亡。

依照2案例的邏輯推演,在3案例,究係成立
適法且合債之本旨,或是適法但不合債之本旨呢?

若是後者,那麼似乎與下面案例的結果不同。
如此,會讓學生認為,合不合債之本旨,乃端視結果來判斷。

但原本,一開始學生認為合不合債之本旨,
應該是從實施行為本身客觀性來做判斷。
例如:
   4 A破壞車體,將卡在車內的B救出,並送醫。
     結果是:成立適法且合債之本旨。

之所以合債之本旨,乃因將傷患送至醫院之行為,
其客觀所顯示的是,可以將傷患好好醫治痊癒。     

無因管理的實施行為,
合乎債之本旨的判斷準據,究係為何?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7 1:36:32 PM的回覆:

重點是:合乎債之本旨

送醫:合乎債之本旨(能否救活本來就是未定數,無人苛責)

狗(在民法就是物,民法賦予動物權之前,就是物):

狗送醫在法律上觀點就是變動原狀,增加價值或維持原狀,就是合乎債之本旨。相反的,就是不合債之本旨。


債之本旨才是觀察重點,債之給付態樣繁複,豈能簡單論以行為論或結果論。
回覆 殷末蕭 在12/18/2007 3:14:44 PM的回覆:
引言
>狗送醫在法律上觀點就是變動原狀,增加價值或維持原狀,>就是合乎債之本旨。相反的,就是不合債之本旨。

To   李老師

謝謝老師您的答覆。這段話,有如當頭棒喝。

再次感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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