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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訴上冊(2005.9.30初版)第88頁第3題89台北法研題目
發表人 A  

發表日期

12/18/2007 10:05:33 PM
發表內容 其中第二小題問「檢察官可否向高雄地院將甲提起公訴?」
解答為「可以」。
甲之犯行為幫助丙竊取甲之養父A之汽車(犯罪地在高雄)
依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五親等內血親犯本章(竊盜罪)之罪者,須告訴乃論,若A已明白表示不對甲提出告訴,則雖竊盜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但囿於刑法第324條第2項之規定,我認為檢察官仍不得於高雄地院對甲提起公訴,不知這樣的看法對不對?
回覆
李俊德 在12/18/2007 10:32:42 PM的回覆:

這個部分,原先葉老師解答確實有問題。

已經修正過了
回覆 A 在12/18/2007 10:39:33 PM的回覆: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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