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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修刑訴法 警界:空有理想罔顧偵查實務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19/2007 1:14:29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2.19    
立院修刑訴法   警界:空有理想罔顧偵查實務
中央社

             立法院司法委員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將送立法院院會二、三讀。不過警政署今天指出,修法方向空有理想卻罔顧偵查實務,在律師權大幅度擴張之下,刑事訴訟的天平往犯罪嫌疑人方向傾斜,未來恐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立法院司委會通過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包括未來律師於接見犯罪嫌疑人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時,原則上檢、警不得截收、監聽、錄音、開拆、檢查影印或其他類似行為,如果要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由法院核准。此外辯護人還有權訪談證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且可以查詢與被告所涉案件有關資料。   

             警政署表示,對於辯護人接見及通信如毫無限制,對發現真實將有不利的影響。尤其警方為發現辯護人是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等行為,必須在場監視並聽聞辯護人與犯罪嫌疑人談話內容及其行動,否則無從判斷。   

             此外,犯罪嫌疑人被拘捕後,公權力已經介入,警察機關有義務保障其生命、身體安全。再者,實務上受拘捕犯罪嫌疑人可能情緒不穩定,也曾出現自殺、傷人、脫逃等行為,因此辯護人接見犯罪嫌疑人時,必須有員警在場戒護。   

             對於限制律師的接見權必須先經法院核准的新規定,警政署指出,偵查人員若發現辯護人有不法行為時,如不能即時限制而只能被動等待法院核准,豈非任由不法行為持續?也與刑事訴訟發現真實目的背道而馳。   

             高階警官說,這次修法中,包括法務部、警政署、調查局等行政機關,在立法院司法委員會協商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時都一再向立委表示反對意見,提案委員李復甸則以人權保障不容退讓為由,完全不接受行政機關的意見。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人權固有崇高的理想性,但若是以犧牲社會的治安與穩定為代價,也非民眾所樂見。   

               

回覆 P 在12/19/2007 2:01:27 P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7.12.19    
刑訴法修正律師擴權 警署反對:有串證之虞 影響治安
【中時電子報方佳怡/台北報導】

            針對立法院司委會通過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修正條文,並將送交立法院院會二、三讀,對此,警政署在今(十九)日表達嚴正立場指出,辯護人的接見及通信如毫無限制及律師還有權訪談證人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等部份,警方認為對於發現真實將有不利的影響,刑事訴訟的天平往犯罪嫌疑人方向傾斜,形成律師與被告串證,擔憂未來將嚴重影響社會治安。   

            警政署說,警察機關為發現辯護人是否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都必須採取在場監視,以辨別是否有上述情事發生,而實務上警方也曾發現受拘捕嫌疑人遭拘捕時情緒不穩,有過自殺、傷人及脫逃等其事,更是需要警察人員在場戒護。   

            根據立委提出的修正條文,律師可有調閱資料權力,因而取得相關訴訟關係人及證人名單,再訪談上述人等,將影響證人供述的可信性,警政署舉例指出,像是在檢肅流氓案件及組織犯罪案件,證人可能因此心生畏懼不敢作證,未來此案件蒐證將更為困難,為此,警政署表示,因無法坐視流氓及幫派坐大,對於司委會所提出的修正草案,提出嚴正的反對立場。   

            另外,針為刑事訴訟法原第四十一條司委會也一併修正,包括「法院、檢察官及司法警察機關,在訊問被告、自訴人、證人、鑑定人及通譯時,均應全程錄音」,對此,警方也特別提出表示,警察機關每年受理的全般刑案平均約五十萬件,而每件刑案發生時都會問被害人、證人關係人等筆錄。   

            若是以強盜、搶奪、竊盜、恐嚇取財及詐欺案的被害人數這麼多的情況下,每年要詢問的被害人數量已經非常龐大,若須要逐一當場錄音,在基層警察單位在偵訊室、錄音器材不足情形下,對於製作詢問筆錄時實施全面錄音,也呈現了執行上的困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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