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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間接代理
發表人 初學者  

發表日期

12/19/2007 9:49:32 PM
發表內容 請問         老師

壹      民法第541條中第一項之交付及第2項之移轉所指為何
                  有何不同
貳      為何間接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本人所取得的財產擅自再
                  行轉賣時,與之交易之第三人不論善意或惡意都受法律
       的保護(此時是否需考慮詐害債權的行為)
參                  老師上課中強調代理權之授與乃手段,基礎法律關系乃
                  本人法律行為之目的,目的若消滅手段亦隨之消滅,但
                  基於代理權授與之獨立性及無因性,此論述好像有點衝突  
回覆
李俊德 在12/19/2007 11:18:27 PM的回覆:

你既然自稱初學者

就耐心多念點書

好好的累積實力

不要老是問一些自己多唸書就可以解答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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