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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官偷看A片 公然禁止別人看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20/2007 7:41:36 AM
發表內容 法官偷看A片   公然禁止別人看   

Q:最近一個賣A片的被改判無罪,檢察官堅持上訴,其實A片這類情色物在成年人當中流傳普遍,為何很多執法者還是昧於現實,認為有罪?   
A:我的碩士論文在處理《刑法》的猥褻問題,之前有法官也處理過,他曾說,在當實習司法官時,同事傳A片傳得亂七八糟,每個都該當現行犯!他很看不慣法律人這種偽善,有兩套標準,自己看,人家看又要判人有罪;或明知這無傷大雅,卻又對被告說:「這犯罪了!」   
Q:為何會有兩套標準?法律人自己不看,也不能否認別人的需求,這不是人權保障?   
A:審判對法律人而言只是一種工作,現實生活裡,他跟一般人一樣,可是當他穿上法袍就是另外一個人,他要依法審判,所以只要《刑法》235條的猥褻罪還在,你被抓到了,他就是要辦。這就像魔咒,把法律人變得很不像正常人,不會去想這是否違反人權。   
譬如《刑法》要構成猥褻罪,要件就是:你知道這是猥褻物嗎?若知道還賣就有罪。法院解釋是「只要主觀能刺激性慾,客觀上也能滿足性慾,就有罪。」這很nonsense,這些東西就是要刺激你的性慾啊,有沒有滿足是另外一回事,所以只要賣任何能刺激性慾的東西就犯法,包括情趣用品。   
Q:法律有詮釋空間,執法者為何無法用同理心去理解有人有這種需求?   
A:法律人的教育資訊量很多,要花很多時間記憶,但都不深。大家悶著頭考試,考上了就進入那個系統,就像公務員了。在司訓所訓練時,也鼓勵近親繁殖,大家價值觀落差不大,就成公務員世家,怎會知道民間疾苦?   
其實《刑法》有調整機制,可以用《憲法》的隱私權、出版權或言論自由權來調整,就看法官敢不敢用?就像前陣子晶晶書庫挑戰《刑法》猥褻罪的規定違憲,大法官釋憲出釋字617,雖然覺得少數性文化族群性資訊流通,受言論自由保障,可是還是認為有主流的性價值秩序,所以《刑法》沒違憲。這當中林子儀跟許玉秀大法官寫不同意見書挑戰,就是透過《憲法》。據說許玉秀大法官曾開玩笑,要讓他們這些沒有性生活或快沒性生活的人來決定性,很荒謬。   
其實很多人深層心裡還是視這些淫物淫書如洪水猛獸,就像有些檢察官或法官自己不看,而且對這類東西深惡痛絕。我不懷疑大法官的純潔,可做得到不看,你看這些老師的養成,從小就很認真、刻苦、端正、廉潔自持。   


   
色情危險又有益   
當然自己不做,不表示可以要求別人不做。就像我的論文觀點很保守,沒要求全面開放,只要求把猥褻罪從《刑法》裡拿掉,用行政管制就好,像色情物加封膜、賣色情物的地方設禁區,成年人要check   ID才能進去。
他們會怕是因為無法證明這些資訊沒危險,尤其是硬蕊(hard   core),有性交的資訊。這就看個人底限。其實這些資訊比較有問題的是戀童,因為未成年。其他像人獸交沒有同意問題,性虐待若兩人都同意,你憑什麼取締?其實色情物就像瓦斯,有危險,也有益處,管制它們,只要確保它能運送到該去的地方,不會外洩就行了。   


妻或夫虐童   都可訴離婚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台北報導】   2007.12.20   03:14   am   
   
      
立法院昨天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五二條修正案,只要夫妻的一方虐待他方的直系親屬,也就是父母一方有虐童行為時,均可訴請離婚。

這項修法其實是為了補救立法院自己擺的烏龍。因為,立法院五月才三讀通過民法第一○五二條修正案,原本要將該條第一項第四款虐待配偶直系「尊」親屬、或受配偶直系「尊」親屬虐待,兩個「尊」字統統刪除,卻發生立法院繕打疏忽,未將前段的「尊」字刪除。

結果,總統公布的民法第一○五二條修正條文,第一項第四款變成「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造成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卑親屬虐待致不能共同生活時,他方未能請求離婚的法律漏洞。

這個大烏龍被發現後,民進黨立委楊芳婉等人即提案補正。楊芳婉表示,現代社會再婚情況較過去為多,繼父母未善待繼子女的情形也很常見,能通過此條文,將有助於直系親屬權益之保障。

【記者李玉玲/台北報導】民法親屬編修正,子女受虐也可訴請離婚。婦女團體認為,這一修法象徵「兒童人權」受到重視,向前邁進一步。

勵馨基金會執行長紀惠容指出,家庭暴力,受到傷害的不只夫妻,還有孩子,過去,我們只注意夫妻關係,沒想到孩子即使未受虐,也可能因為目睹暴力而受害。

紀惠容表示,勵馨曾做過「目睹暴力的兒童」個案服務,兒童目睹家庭暴力,如果不加以輔導,孩子受虐、自殘,甚至長大後也成為施暴者。

律師尤美女指出,現代社會離婚率高,帶著子女再組家庭情況也增加,這次修法符合現代社會需求,不管對男女兩性、子女等家庭成員都更有保障。

婦女新知秘書長曾昭媛對修法持肯定態度,曾昭媛表示,現代社會越來越多元,家庭成員可能重組,家庭不一定美滿,法律有必要隨著家庭關係的改變隨時修正。   

【2007/12/20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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