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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今天進度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20/2007 3:57:22 PM
發表內容 下午協商沒開成委員沒來
應該是不會排入議程
應該不會偷渡過關吧
回覆 P 在12/20/2007 4:28:42 PM的回覆:
委員都去拼選舉
沒人出席協商
本法案99.99%不會過
等明天最後一天院會就能確定
回覆 謝謝聖誕老人..P大 在12/20/2007 6:12:54 PM的回覆:
P大

你這個消息,太好了,價值連城

比南韓的推土機李明博當選總統,還振奮人心

真是最好的聖誕禮物

謝喔
回覆 謝謝P大 在12/20/2007 6:40:06 PM的回覆:

哈哈,太好了,我想其他的委員應該也被陳明真弄得很煩了吧,所以最後沒有人要鳥他!

陳明真只剩下一天的機會了,真是令人太高興了!

回覆 !! 在12/20/2007 6:48:41 PM的回覆:
大家發揮念力別讓它過吧!
回覆 a 在12/20/2007 7:20:47 PM的回覆:
今年最好的聖誕節禮物

一定不要過啊
回覆 繼續奮進 在12/20/2007 9:58:53 PM的回覆:
大家一起繼續努力吧!讓委員回美國安享天年或者當眾議員還是參議員!為美國的法律制度而奮鬥!
回覆 小蜜 在12/21/2007 1:17:59 PM的回覆:
把惡搞考試制度的委員姓名po出來,大家踴躍投票,讓他們選不上
回覆 P 在12/21/2007 1:24:22 PM的回覆:
《最新消息》「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再開協商 

立法院原本即將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進行二讀三讀程序,但因部分法律系教授強力介入,國民黨團堅持撤簽該案已於2007年11月27日達成之朝野協商結論,並提出以下書面意見,要求其他黨派代表接受:

         

一、第七條第四項「本考試應附發法律條文供應應考人參考」文字應予刪除,保留出題之彈性。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專任副教授以上合計六年…」,希修正為「…專任教授以上合計六年…」,以避免當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取得博士資格者即得任職副教授之門檻過低問題。

三、附帶決議第二項「請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在一年內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先前協商考試院方面已表達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應予刪除。另第三項「教育部應給予法律專業研究所充分之經費」亦應予刪除。

         

陳明真委員因此召開本案第11次朝野協商。協商過程中,與會代表同意前述意見第三點,決議刪除協商結論的附帶決議第二項及第三項。針對前述意見第一點(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二點(第十五條第一項),與會代表認為影響考生權益甚鉅,及阻礙法律系副教授取得律師資格,不利於副教授取得實務經驗,有礙教學品質,因而無法同意。本案將繼續協商,若能於今日(12月21日)下午3:00以前達成協議,本法案即可獲得通過。
 
回覆 P 在12/21/2007 1:26:07 PM的回覆:
《最新消息》「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再開協商 

立法院原本即將就「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進行二讀三讀程序,但因部分法律系教授強力介入,國民黨團堅持撤簽該案已於2007年11月27日達成之朝野協商結論,並提出以下書面意見,要求其他黨派代表接受:

         

一、第七條第四項「本考試應附發法律條文供應應考人參考」文字應予刪除,保留出題之彈性。

二、第十五條第一項「…專任副教授以上合計六年…」,希修正為「…專任教授以上合計六年…」,以避免當時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修正前取得博士資格者即得任職副教授之門檻過低問題。

三、附帶決議第二項「請銓敘部會同考選部在一年內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人員得轉任公務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先前協商考試院方面已表達顯有窒礙難行之處,故應予刪除。另第三項「教育部應給予法律專業研究所充分之經費」亦應予刪除。

         

陳明真委員因此召開本案第11次朝野協商。協商過程中,與會代表同意前述意見第三點,決議刪除協商結論的附帶決議第二項及第三項。針對前述意見第一點(第七條第四項)及第二點(第十五條第一項),與會代表認為影響考生權益甚鉅,及阻礙法律系副教授取得律師資格,不利於副教授取得實務經驗,有礙教學品質,因而無法同意。本案將繼續協商,若能於今日(12月21日)下午3:00以前達成協議,本法案即可獲得通過。
 
回覆 小蜜 在12/21/2007 1:37:04 PM的回覆:
陳立委為什麼這麼積極?有何意圖?背後有什麼團體支持嗎?而且好像這一連串的事情不是他一個人搞的吧!同謀的立委到底有哪些?
回覆 小林 在12/21/2007 2:02:51 PM的回覆:

會過嗎?

拉票都來不及了,   還在搞這些天才東西!!!
回覆 p 在12/21/2007 2:11:00 PM的回覆:
陳明真委員介紹:http://www.ly.gov.tw/ly/01_introduce/0103_leg/leg_main/leg_ver01_01.jsp?ItemNO=01030100&lgno=00132&stage=6

姓名:陳明真
英文姓名:Chen,   Min-Jen
性別:男
黨籍:民主進步黨
黨團:民主進步黨
選區:僑選
委員會:程序委員會、法制委員會
到職日期:094年02月01日

學歷
清華大學核子工程系學士
愛荷華州立大學核子工程博士

經歷
曾任職阿崗國家實驗室及奇異公司
美國巨微科技公司董事長兼執行
   
電話   
國會研究室:02-2358-6756
   
傳真      
國會研究室:02-2358-6760

個人部落格
http://tw.myblog.yahoo.com/wmchen777-chenminjen
回覆 就只能這樣?? 在12/21/2007 2:43:43 PM的回覆:
根據P大所提供的消息,那些傢伙進行協商的點根本
不是真正影響考權益的點阿!!是因為選舉要到了,根
本沒人有心管這件事(除了陳明真的惡搞),而才有這
種敷衍人的做法嗎??
如果是這樣,那之前為這件事拼命努力的我們到底都
算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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