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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手機拿反 色狼偷拍法院判無罪
發表人 KK  

發表日期

12/21/2007 12:11:19 PM
發表內容 手機拿反 色狼偷拍法院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7/12/20   12:40   周欣怡   
   
一名35歲男子,在捷運電扶梯拿手機偷拍女子的裙下風光,但是相機拿反,只拍到腳踝和腳跟,結果法官認為這名男子確實打算拍人裙底風光,但只拍到不算隱私的腳,動機雖可議但因未觸法,判決無罪,TVBS聯繫上這名男子,他的第一句話就是,「我錯了!」


偷拍朱姓男子:「我不覺得無辜,我知道我有錯。」

毫不思索,在電話接通這一刻,朱姓男子立即說出有錯   ,只是這一句「錯了」,還是造成了別人的傷害;今年8月份,一名穿著短裙的女子,走在捷運的電扶梯,跟在後方的男子竟就拿起手機,直接探進裙底偷拍。

也不知道是不是太緊張,男子的鏡頭拿反,拍到的都是女子的腳部,不過這個舉動也立即被女子發現報警;結果,檢察官將男子以「妨害祕密罪」起訴,法官卻認為他沒有拍到隱私部位,判決無罪。民眾:「覺得這樣不對,如果男生有問題的話,應該要判他有罪。」

一般人恐怕難以接受無罪的判決,更讓男子心存感激,但他當初到底為什麼會伸出這隻偷拍的手?偷拍朱姓男子:「我…我…,唉。」

至於被害女子,因為對偷拍深惡痛絕,也深感身心受創,所以不斷向法官表示,她不要賠償只要男子受到懲罰,如今這樣的結果,只怕讓有勇氣告到底的她大感失望。
回覆 笑死人 在12/21/2007 3:42:31 PM的回覆:
根據報導是說法官認為因為妨害秘密沒有處罰未遂,而手機拿反沒拍到私密處就是未遂。
我覺得這裡還值得討論喔~~~也就是障礙未遂的問題。
回覆 笑死人 在12/21/2007 4:03:13 PM的回覆:
如果根據以前學者對於不能犯的見解,那麼要說本案例構成不能犯似乎也非不可;但因為不能犯改成不罰了,所以大幅限縮適用範圍(應該是之前的適用錯誤吧?),所以手機拿反應該是障礙未遂而非不能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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