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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立院修法 3年後公私立學院學歷才可高考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21/2007 7:49:19 P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7.12.21    
立院修法   3年後公私立學院學歷才可高考
中央社

             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公務人員考試法部分條文」,提高報考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學歷門檻,未來公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畢業者才可報考,公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學校畢業者,三年後將不得報考。   

             新修條文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相當學系畢業者,或普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滿三年者,得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條文也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的國外專科學校相當系科畢業者,得於法修正公布後三年內,可繼續參加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考試。   

             此外,為因應各用人機關多面向職務需求,初任公務員應具基礎的語文能力,新修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各種考試的應考資格,必要時得視考試等級、類科之需要,增列經相當考試之語文能力檢定合格,或依其他法律規定,提高學歷條件、應具與各類科相關的工作經驗或訓練,或具各類科專門職業證書才可報考。   

             未來公務人員考試得視考試成績,增列增額錄取人員,列入候用名冊,於正額錄取人員分發完畢後,由分發機關配合用人機關任用需要,依考試成績定期依序分發任用。   

             列入候用名冊的增額錄取人員,因服兵役無法立即接受分發者,得於規定時間內檢具事證申請延後分發。增額錄取人員經分發任用,應於規定時間內向實施訓練機關報到,逾期未報到者,或於下次該項考試放榜日前未獲分發任用者,喪失考試錄取資格,因服兵役申請延後分發任用者比照辦理。   

             為保障弱勢族群,新修條文規定,得減少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參加各種考試的報名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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