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及各位先進......司法警察(官)之定位
發表人 考國考的警察  

發表日期

12/22/2007 3:33:52 A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冒昧打擾您,著實抱歉,有一關於刑事訴訟(仍不確定是否為刑訴的問題)之疑惑,懇請      老師不吝賜教,萬般感謝,不待言之......可能學生的問題有點"蠢",不過這問題其實已困惑現行警察實務相當久了......
   
  關於刑事訴訟法中之"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其定義究應解為"組織法(指所有之警察機關)"之警察人員或機關,抑或"職權法(若刑事訴訟法為警察偵查犯罪職權之依據)"之警察人員或機關呢?(可能這樣的提問不甚清楚,也可能不對)
   
  亦即,關於刑事訴訟法第229~231條之規定,清楚載明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於刑事訴訟法中之定位為輔助偵查機關(協助檢察官或受檢察官指揮偵查犯罪),問題就出在"偵查犯罪"這個定義上,應認為犯罪已經發生或可能已經發生(有犯罪嫌疑),果真如此,則一般行政警察執行行政任務發現犯罪或犯罪嫌疑時,如何有"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之適用?行政警察執行國家行政職權發現犯罪嫌疑,如何能從行政警察變成"司法警察"(如果所謂司法警察是專指組織上之刑事警察單位及其人員)?
   
  舉一個林鈺雄老師在刑訴教科書中的案例:(刑訴上冊   2007   P.17)......警員P趕到現場蒐證及打聽線索(§§230Ⅱ,231Ⅱ:輔助機關知有犯罪嫌疑),並即通報附近警網注意.刑事組警員Q據報後在路上盤查一名可疑機車騎士,該騎士隨即逃逸,並經Q緊急拘捕(§88-1Ⅰ(3))......
   
            上開案例中,設若§88-1Ⅰ(3)(以及所有刑事訴訟法中之所指稱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僅以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從事"偵查犯罪工作中"為限始得緊急拘捕,則刑事組警員Q之緊急拘捕應無問題,但若案例事實更改為"派出所制服警員X於巡邏勤務中(巡邏勤務之目的應為"犯罪預防",而非犯罪偵查)接獲警員P之通報後,發現一可疑機車騎士並施以盤查,該機車騎士隨即逃逸,並經X緊急拘捕",則X之緊急拘捕是否合法(實務上幾為制服員警實施所謂攔截圍捕,而非林老師於案例中該可疑機車騎士係由"刑事組警員"拘捕)?X之巡邏勤務所執行者應為預防犯罪之行政權作用,如何能由行政警察之身分及職權"遁入"所謂司法警察偵查犯罪之身分及職權?倘該"轉換或遁入"予以否定,則現行警察實務之運作斷無合法之授權.問題是,這樣的否定實嚴重違背現實,而這現實恐無法予以非難--制服員警X斷無可能於發現犯罪嫌疑後繼續"巡邏"而置之不理--這樣的話,所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究應如何解釋?
   
            警察機關中之刑事專業警察單位(刑事警察局,各縣市刑事警察大隊,各分局刑事警察隊或偵查隊及其隸屬之專業刑事警察人員)固為刑事訴訟法中之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受檢察官指揮或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警察人員亦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但這是否可解釋為"行政警察執行行政警察職務時不可從事犯罪偵查工作?否則將有以假借行政調查之名遂行犯罪偵查之實嫌疑"?果真如此,則此見解嚴重背離警察實務操作現況.又或是解釋為組織法上行政一體之"行政警察執行職權時得隨時受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指揮偵查犯罪"?刑事訴訟法上所謂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究應為何?
   
            派出所制服員警的困惑為:穿著制服配帶警槍出門執行巡邏勤務時,是執行預防犯罪之行政警察呢,還是實施犯罪偵查之司法警察?還是隨時可以"變身"的混合體--開著警車巡邏預防犯罪發生,一旦發現犯罪嫌疑,就變身為司法警察協助偵查犯罪?或是如學說所言,只有擁有(或專責)偵查犯罪職權並且正在執行司法警察(官)職務之司法警察(官)才能偵查犯罪,行政警察不得執行刑事訴訟法上司法警察(官)之職權?則恐怕行政警察巡邏時除§88現行犯及準現行犯有"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適用外,其餘如§87Ⅰ通緝犯之逮捕及§88-1之緊急拘捕及全部的強制處分,都僅有所謂佔全部警察人員相對少數的刑事警察(司法警察)始得為之,其餘警察均可置之不理?
   
            這當然嚴重背離警察實務運作現況......學生學淺,未見有司法實務或學說指摘這嚴重的"違法",抑或是"不能說,沒辦法說"?刑事訴訟法中所謂的"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其精確定義究為何?是職權法上之刑事司法警察?還是組織法上可以任意變換身分的所有警察?
   
            祈請      老師指點,學生感激不盡......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2007 10:38:33 PM的回覆:

從偵查犯罪之角度:司法警察應從寬解釋

從拘束人身自由之角度:司法警察應從嚴解釋
--------------------------------------------------------------------------------
限於已偵辦之刑事案件且為辦理該案之司法警察〈一般電影中辦案員警出外訪查,可疑之人見警察拔腿就跑〉,應無不妥之處
回覆 allen 在12/23/2007 2:16:47 PM的回覆:
不區分司法警察〈官〉定義的寬嚴度來去理解刑事訴訟法,當然會遇到問題。
最狹義的司法警察只限縮在辦理刑事案件的司法警察並無不妥。司法警察事務不僅僅只有刑事案件,因此除了刑事案件之外仍有許多司法警察行政事務需要司法警察處理,而處理這些司法警察事務人員仍稱為司法警察〈官〉,從這個觀念去看司法警察比較容易理解。
回覆 *.* 在12/23/2007 9:25:24 PM的回覆:
是警察法制還是警察行政或是?!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