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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公部門可否以契約要求包商給付薪資給勞工?
發表人 阿呆  

發表日期

12/24/2007 2:03:08 AM
發表內容 【事實】
某公部門﹝甲﹞發包給包商﹝乙﹞負責廚房業務,乙
僱請廚工﹝丙﹞至該公部門煮食。
但因乙時常開立一個月後才到期的支票給丙,致丙有
意求去,唯因丙廚藝好,甲欲留丙。

【問一】
公部門﹝甲﹞可否以契約要求包商﹝乙﹞給付薪資給
廚工﹝丙﹞?

【問二】
公部門﹝甲﹞可否代廚工﹝丙﹞向包商﹝乙﹞請求給
付薪資?


PS:
該丙之所以對乙不滿,以十一月的工作報酬來說,她
要等十二月底才領得到十一月的薪水,然而該公部門
的正式員工﹝包括公務員與約聘僱﹞卻老早在十一月
一日就預領十一月的薪資,同樣是十一月份的薪水,
兩相比較,卻領薪日期相差這麼久,所以丙不滿乙而
有意求去,但甲卻想留丙。
回覆 阿呆 在12/24/2007 2:11:07 AM的回覆:
以上問題來源:
我是在該公部門﹝甲﹞工作的約僱員工,因同事﹝公務員~負責會計業務﹞知道我是唸法律而向我請教此一問題。
請李老師指點一下,好嗎?   謝謝!
回覆 回覆阿呆 在12/24/2007 8:59:44 AM的回覆:
【問一】
公部門﹝甲﹞可否以契約要求包商﹝乙﹞給付薪資給
廚工﹝丙﹞?
-----------------------------------------------------------------------------

前言
阿呆我記得
老師已多次表明   問問題   不是直接丟上來
你要先自己思考   如何解決
再來問老師哪有思考有錯誤的地方
總不能以後考上律師法官
遇到不會的問題
不自己思考一下   
還跑來問老師吧

本題

看當初簽訂契約的性質是什麼而定
通常應該是委任   甲委任乙處理伙食事務
乙與丙為僱傭關係   可能是定期   或是不定期的
本來基於債之相對性   甲乙契約效力無法及於丙
但是公部門發包時   看金額多少應該有政府採購法適用
(這裡我不懂,有謬誤地方請各位指正)

通常會規定乙要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僱用勞工要符合法規   諸如勞基法等
因此若乙方違反   甲可以終止契約
而本題要看契約之規定,有無規定乙不支付薪資時
甲方可要求乙支付
不過通常應該不會有此規定
所以   基本上甲不可以請求乙支付薪水給丙

【問二】
公部門﹝甲﹞可否代廚工﹝丙﹞向包商﹝乙﹞請求給
付薪資?

代位權
有求償代位   保全代位
甲是丙之債權人嗎      ?保全行使可否?
當然不是   所以242要件不構成
求償代位部份
281   312   749   879   (老師有說過要背)
你覺得要件符合嗎?

小弟野人獻曝   思考仍有不周地方   請各位批評指教   
回覆 阿呆 在12/24/2007 3:49:03 PM的回覆:
甲委任乙處理伙食事務
^^^^^^^^^^^^^^^^^^^^^^^^
委任?   承攬?
回覆 阿呆 在12/24/2007 3:56:56 PM的回覆:
我認為甲乙間應是承攬契約,乙丙是僱傭契約

唯甲可否在承攬契約中以特約條款的方式要求
乙須如期給付薪資給丙?

但甲若以此特約條款的方式介入乙丙間之僱傭
契約,是否違反契約自由?

或是說應由當事人丙向乙提出債務不履行較洽
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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