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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關於刑法幫助犯的問題
發表人 求知  

發表日期

12/26/2007 11:11:29 PM
發表內容 甲以一個幫助行為,在95.07.01前提供身分證給乙,幫助乙詐欺,乙在新法施行前詐欺丙,新法施行後又詐欺丁,而乙被論以兩個詐欺罪數罪併罰,比較新舊法後適用修正前第51條論斷,問題是:甲要如何論以幫助犯?論新法?論舊法?
回覆 加油 在12/27/2007 8:31:48 AM的回覆:


樓上   你問的問題95年   台灣高等法院刑法      座談會有討論喔

你找不到的話   糕點   的六法   我記得   有附錄

一言以蔽之

從犯的法理   改採   限制從屬性

從屬   正犯   不法   

舊法   從屬   正犯不法加罪責的不法行為

從此思考   你可以得出答案

在比較   第2條   第一項的規定

答案就出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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