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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界的悲哀,國家的不幸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27/2007 12:52:40 PM
發表內容 法界的悲哀,國家的不幸

由於部分法學界教師之強力介入,國民黨團因而撤簽已於2007年11月27日完成之「高等考試法官檢察官律師考試條例草案」協商結論,使本法案無法於本會期完成二、三讀程序。本人謹此表達高度遺憾,並呼籲法學界盡速提出「各大學法律系所皆有共識」的改革方案。

本法案未能通過,產生重大缺憾如下:

1.   法學界部分教師堅持刪除「本考試應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之規定,以保留出題之彈性,使得學生仍須耗費大量時間記誦法條,學習方式僵化。

2.   律師考試錄取率無法自現行之8%初步提升至12-13%。

3.   無法在訓練階段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錄取者,無法扭轉目前司法品質之低落。

4.   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立欠缺法源依據,法律人才多元化無法落實。

5.   法律系副教授無法以較現行辦法更為簡便的方式取得律師資格,無法熟習法律實務,影響教學品質。

6.   政府機關任用律師欠缺法源依據,影響法治之落實與深化。

   

陳明真

2007年12月26日



     
回覆 卸任了,可以游回去美 在12/27/2007 1:06:32 PM的回覆:
有陳明真這樣的委員來瞎搞,才真的是法界的悲哀,國家的不幸!

回覆 AP 在12/27/2007 1:35:51 PM的回覆:
太平洋沒加蓋,趕快游回美國去!!!
回覆 乾四聲 在12/27/2007 5:01:06 PM的回覆:
1.         法學界部分教師堅持刪除「本考試應附發法律條文供應考人參考」之規定,以保留出題之彈性,使得學生仍須耗費大量時間記誦法條,學習方式僵化---考英文應該也要附字典,否則學生也必須耗費大量時間背誦英文單字,學習方式一樣僵硬。

2.         律師考試錄取率無法自現行之8%初步提升至12-13%---草案是律師+司法官錄取率=12-13%

3.         無法在訓練階段淘汰不適任的法官、檢察官錄取者,無法扭轉目前司法品質之低落---千辛萬苦考上後,由社會既得利益者所定義的所謂公正人士就可抹煞你過去所有的努力?

4.         法律專業研究所之設立欠缺法源依據,法律人才多元化無法落實---就像某T台大EMBA班,讓日後的法官全是社會既得利益者的同學及朋友?

5.         法律系副教授無法以較現行辦法更為簡便的方式取得律師資格,無法熟習法律實務,影響教學品質---要到大學教書後台比學問重要應該是公開的秘密吧,日後關係好的人除非笨蛋才跟一群人去搶律師+司法官錄取率約12-13%的資格

6.         政府機關任用律師欠缺法源依據,影響法治之落實與深化
---考上一張律師執照通行各公家機關,其他辛辛苦苦考高普考的人都是白痴?
         

回覆 會期結束了 在12/27/2007 5:41:22 PM的回覆:
陳大立委,會期結束了

太平洋沒加蓋,快游回你老家

不要再拿我們辛辛苦苦賺來的納稅錢

good-bye

你已在法界留名,國家幸好沒被你糟蹋   

有夠見笑的美國人
回覆 kate 在12/27/2007 5:50:49 PM的回覆:
P大您好:
                  想請問陳明真這篇聲明是公告在哪??可以直接去那邊
回應他嗎??
回覆 我們在這裡笑笑就好 在12/27/2007 6:23:54 PM的回覆:
我們在這裡笑笑就好

不要理他

反正他已經不會再是立法委員了

回覆 adems 在12/27/2007 6:43:24 PM的回覆:
我記得在他的部落格有
回覆 其實這六點是有道理的 在12/28/2007 11:54:46 AM的回覆:
其實這六點是有道理的,社會上對法律人的期待確是如此。

法學改革的問題:

1.   立法委員想要以外行的身分、急就章似的移植外國的制度,失敗是必然的,一旦成功也有可能造成法律學子及老師的大災難。

2.   若是要求法律系的老師作為改革的主體,愚見以為有許多的老師本身就是該被改革的對象,不啻緣木求魚。老師以販賣知識為職業,而綁架考試作為販賣知識的籌碼,罔顧社會上對法律人的實際需求,本身就是該被改革的對象。

3.   不管是由立法委員主導或是老師派主導,目前未通過考試的同學,都是既得利益體系下的受害者,切忌受人利用。

回覆 法專所 在12/28/2007 12:04:56 PM的回覆:
目前法碩乙的研究所已有不少家,台、政、清、交、成等有名大學也都有科法所,實在不知道再設立一個法專所的實益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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