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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這樣理解是否有誤
發表人 J  

發表日期

12/28/2007 2:42:53 PM
發表內容 不當得利償還價額,有主觀說與客觀說。

老師的講義與通說均採客觀說。

王澤鑑老師於其不當得利一書,p252中舉例提到:

甲無權處份轉賣乙的A物,市價5萬。
依照主觀說,
甲賣得價金2萬者,就還2萬;賣6萬就還6萬。
若依照客觀說,
不論市價漲到如何,甲就是要還5萬。


於此處,學生有個問題是,
在之前講解"一方受有損害"此一要件時,
通說與老師講義均提出一個"最小額的概念":
利益大於損害,依損害為主。
利益小於損害,依利益為主。

這個概念與王澤鑑老師提的的例子,
"不論市價漲到如何,甲就是要還5萬"
有無一致乎?

學生嘗試推論
若A物的市價漲到7萬,而甲實售3萬,
甲因原物返還不能,改為償還價額,
A物市價5萬(此5萬,就是不因市價上漲如何)
所以甲要還5萬。 

之後乙受損害為5萬,甲受利益為3萬,
因為甲最後的返還範圍,就是最小額,3萬。 

簡言之,客觀說就是用於181條,確定返還的標的物。
而最小額的概念,是用於182條,來確定返還之範圍。


以上,學生這樣的理解,不知是否有誤??
回覆
李俊德 在12/28/2007 4:48:49 PM的回覆:
簡言之,客觀說就是用於181條,確定返還的標的物。
而最小額的概念,是用於182條,來確定返還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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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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