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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檢驗司法官的標準應該比一般民眾嚴格
發表人 咩咩  

發表日期

1/3/2008 1:44:52 PM
發表內容 從來沒聽說司法官可以豁免於偽造文書罪的。
當余文被判1年有期徒刑時,如果製作筆錄的檢察官涉嫌偽造筆錄內容,特別是攸關被告是否足以提起公訴之內容時,何以檢察官可以豁免?
照理說,檢視司法官的標準應該比一般民眾更嚴格,可是在台灣剛好相反,我們真的怕司法官怕成這樣了,連司法官涉嫌刑責的行為都不敢發聲。
回覆 咩咩 在1/3/2008 2:00:41 PM的回覆:
推薦李敖的書:你不知道的司法黑暗。
回覆 恥為同鄉 在1/3/2008 3:22:27 PM的回覆:
身為一個檢察官竟敢這種濫行起訴   偽造文書的是
侯寬仁真的是嘉義縣六腳鄉之恥
還有那個陳瑞仁   起訴當天不是義正辭言說馬有罪   是小偷
為甚麼躲在司訓所   不敢出來為其背書的侯寬仁說句話
都是些沽名釣譽之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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