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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5/2008 7:14:36 AM
發表內容 寬容不法   世上最卑鄙行為   
   
【聯合報╱陳長文/法學教授(台北市)】   2008.01.05   03:15   am   
   
      
馬英九對侯寬仁製作筆錄不實提出告訴,筆者並與馬英九聯名告發沈明倫等檢察官在陳雨鑫案濫權不追訴後,沈明倫檢察官以德國法學家耶林著名的文章「法律的鬥爭」來「自況心境」,乍聞之,筆者只有「啞然失笑」四字可以形容,如果耶林在世,甚至會感到憤怒吧。

在耶林所寫的「法律的鬥爭」中鏗鏘地表示:「法律能夠存在,乃依靠人們對於不法,肯作勇敢的反抗,若因畏懼而至逃避,這是世上最卑鄙的行為。我敢堅決主張,吾人遇到權利受到損害,應投身於鬥爭出來反抗。此種反抗乃是每個人的義務。」

我不知沈檢察官讀耶林這段話時,心中可有絲毫羞愧?耶林的擲地之聲,可不是叫那些被檢察官以違反正義方式侵害權益的人噤聲不語,而正是呼籲所有人,遇到侵害人民權益的檢察官,都應不計身分、不計利害站出來反抗。

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耶林還舉個被法律人引為經典的故事。「英國人民旅行歐洲大陸,若受旅館主人或馬車馭者的欺騙,縱令急於出發,亦願延期啟行,向對方交涉,雖犧牲十倍的金錢,亦所不惜。」

換言之,既便權利只被侵一分,英國人的習慣是不惜付出十分的代價來索回那一分的正義!因為他們計較的不是個人的利害得失,而是社會的公理正義,也正由於英國人這種對個人權利受侵害時絕不妥協的態度,漸漸的,整個社會就不再有人膽敢濫用權力欺凌他人,因為掌握權力的人知道被欺凌的人會以十倍力量捍衛私權,他絕討不到好處!於是強凌弱、眾暴寡的不義泛惡,也就會漸漸絕跡。

這種不鄉愿的堅持,才是耶林為文的精義所在。不鄉愿,為個人權利奮鬥,不會因為被侵害的人要不要選總統、有沒有當過法務部長而有所不同,那是每一個人的當然義務,怯懦不為者,耶林以「世上最卑鄙的行為」稱之,因為這樣的人默許惡行而助長惡行的,其惡甚至不下於為惡之人。

這時,當我們用耶林在「法律的鬥爭」一文中所樹立的行為準則,回過頭來檢驗馬英九時,兼有法律人、權利受侵害人以及總統參選人三種身分的馬英九,該採取什麼樣的行動,難道還不明顯嗎?馬英九可以選擇當個「悲情的受害人」,默不吭聲,這對他的選舉是有利的,因為台灣社會向來有同情弱者的傾向。但如果馬英九這麼做,我對他才會十分失望,若干社論認為馬英九應保持總統參選人的高度,不宜興訟,但如果馬英九面對法院判決都指謫檢察官有製作不實筆錄的行為,卻還選擇鄉愿不作為的話,其不但沒有參選總統者的高度可言,根本是在「爛土中和稀泥」。

最後讓我們再次咀嚼耶林的話。

「『勿為不法』固然可嘉,『勿寬容不法』尤為可貴。蓋不法行為不問是出之於個人,或是出之於官署,被害人若能不撓不屈,與其抗爭,則加害人有所顧忌,必不敢輕舉妄動。」「故凡勸告被害人忍受侵害,無異於勸告被害人破壞法律。不法行為遇到權利人堅決反抗,往往會因之中止。是則法律的毀滅,責任不在於侵害法律的人,而在於被害人缺乏勇氣。」

「勿寬容不法」這是台灣最需要的公民品質!   

【2008/01/05   聯合報】
   
回覆 綠光 在1/5/2008 10:40:01 AM的回覆:
此等檢察官明明就受政治力影響,身上散發著"綠光",自己內心先有了決定,再去找證據,找不到證據就製作假筆錄,這種人還有臉當檢察官嗎?   不過話說回來,陳水扁都有臉說謊八年了,小小一個檢察官的假筆錄也不足為奇了。
回覆 把他們全部抓去關 在1/5/2008 10:59:52 AM的回覆:
希望能將這些不肖的司法   檢察人員   全部抓去關
那麼   司法特考的錄取率一定節節攀升
同學們要考上的機會就大增了
不過監獄可能要多蓋幾座才夠容納這些   違法亂紀者!!!

回覆 質疑 在1/5/2008 1:47:42 PM的回覆:
我真的很質疑,在司法統計上,有多少檢察官被依濫權追訴罪判刑確定的?又有多少法官被依枉法裁判罪判刑確定的?
檢察官涉嫌竄改筆錄,這是何等的大事?當然不能容忍,涉嫌竄改的檢察官如果被判有罪,他還能擔任檢察官嗎?
回覆 flydragon 在1/5/2008 8:49:58 PM的回覆:
民間已有法律扶助基金會,不妨再成立一個司法人員監督基金會,全面發揮法律人的長才,應該是可行的
回覆 豔姿 在1/5/2008 9:08:21 PM的回覆:
就是綠光
回覆 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在1/6/2008 1:28:47 AM的回覆:
法院果然是國民黨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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