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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身分法問題)95台大民商法組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5/2008 10:10:03 PM
發表內容 http://www.lib.ntu.edu.tw/exam/graduate/95/437.pdf
(一)
1.
共同財產關係消滅時,夫婦之共同財產=1380萬-180萬(負債)=1200萬
2.
乙女留下的遺產
120萬   (特有財產)
60萬         (結婚時訂立共同財產契約時之財產)
450萬   (共同財產關係存續中取得之共同財產,由夫妻各得其半數,所以是1200萬-240萬-60萬-450萬)   
結論:120萬+60萬+450萬=630萬

請問一下我這樣算有錯嗎?按照老師對於民法第1039條與第1040條的詮釋應該是這樣算,但我看了某家補習班出的參考書,答案卻是:
依民法第1039條   (1380萬-180萬)*2=600萬
加上乙女之特有財產120萬
也就是沒有考慮到"取回其訂立共同財產制契約時之財產"
所以是他寫錯了嗎?
回覆 bobe 在1/6/2008 12:44:14 AM的回覆:
還是說有這樣的區分?
1039是解決因夫妻一方死亡致共同財產制解消
1040是解決死亡以外的原因致共同財產制解消
如果是這樣,老師講義中(p.141)(78年台大)的解題似乎就有修正的必要?
回覆
李俊德 在1/6/2008 1:54:29 PM的回覆:

你對他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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