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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法律鬥爭或宰殺?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7/2008 8:06:17 AM
發表內容 中國時報   2008.01.07    
法律鬥爭或宰殺?
廖元豪

             德國法學名家耶林所著之「法律的鬥爭」一文,在沈明倫檢察官引來抒懷後,相信不少人有興趣想要知道,法律怎樣鬥爭。   

             至今,我還記得當年首次讀到「法律的鬥爭」,情緒是如何的激盪。原來法律不只是死板的法條,律師法官更不是冷血刻板的呆子。相反的,法律要用來捍衛權利、實現正義,而法律人則應充滿熱情與鬥志。大一的我甫讀完時,血管中好像流動著烈酒,令人興奮、迷醉、灼熱。   

             不過,如今我非常懷疑,到底還會有多少法律人仍然留存著這種熱血。我更懷疑在台灣社會中,大多數「正常」民眾,會對「法律的鬥爭」有什麼期待。   

             現實是:法律在修理弱勢之際,「鬥爭」得理直氣壯,毫不手軟。是法律這種東西,讓台灣原住民族徜徉的場域,一夕之間變成漢人「公有」的土地,伐木狩獵都得經過漢人核准。法律保障富商鎮壓媒體的權利,卻也同時保障政客羞辱新住民與原住民的言論自由。法官對於迫遷樂生療養院院民可能傷害院民健康權之主張,斤斤計較要求「具體證據」;卻從不質疑政府規劃的捷運路線是否為法律要求的「侵害最小方法」。千萬人賴以生存的水愈來愈髒,法院不承認有「權利」受害;一個污染業者挨罰,司法則毫不猶豫地提供保障。當雇主「業務緊縮」時,法律很體貼地賦予資遣員工的權利;但被資遣員工是否「生計緊縮」,就在所不問…,這哪兒是鬥爭?應該正名為「宰殺」!   

             只有在雙方資源與實力相當的時候,「鬥爭」才可能存在。教育部及台北市政府,為了中正廟而互打法律戰。中選會與泛藍各縣市的「一階段」與「二階段」之爭,也在爭奪選罷法的解釋權。這些「精彩」到可以編入法律教科書的鬥爭案例,絕無可能發生在強弱懸殊的當事人之間。弱勢在法律之下,僅求苟活,鮮少有公平「鬥爭」的機會。   

             耶林只告訴我們,要為法律而鬥爭,但若法律本身就是壓迫的工具,那被壓迫者何須為鞏固壓迫工具奮鬥?對於那些受到司法迫害的人,要求它們「尊重法律」、「尊重司法」,不等於要求它們作順民或奴隸嗎?耶林更沒有看出,法律的意義會隨著詮釋者的位置而改變。而且在現實上,多半是有權勢者說了算。弱者對法律的解釋,只會被認定成邪說異端。   

             「法律的鬥爭」要跟「正義」劃上等號,得先對法律的權力特性保持高度敏感。法學教育應該培養學子有意識地「從弱勢觀點思考法律策略」,而不僅是傳授假性「中立」的註釋學。司法制度更不應只建築在保障政府、企業,或其他主流勢力(美其名曰「社會秩序」)之價值上;而應降低訴訟門檻,大幅承認公民訴訟與集體訴訟,並增加律師可及性,以使一般民眾、少數族群、窮人、異議人士較容易挑戰現狀。唯有當民權訴訟、環境訴訟、社會訴訟遍地烽火的時候,法律的宰制性才可能稍微鬆動|也才勉強說得上「法律的鬥爭」。   

             至於官員與政客、檢察官、企業大亨這些有權者,還要哀怨談「法律的鬥爭」,就省省吧。
回覆 畢業生 在1/7/2008 8:53:10 AM的回覆:
那是人的問題

不是法律的問題
回覆 在法言法 在1/7/2008 11:04:50 AM的回覆:
敗訴的都喊"司法不公",
勝訴的都喊"司法還我清白了"....
回覆 TH 在1/8/2008 6:04:13 AM的回覆:
你PO這篇文章前
真地有認真思考過嗎
還是因為他是法律學者
所以就一定有道理?
值得你在此用心公告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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