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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幫解一下國思的問題..越詳細越好3q.(宇法的學員..不知道要怎麼請教老師@@)
發表人 MEI  

發表日期

1/9/2008 9:18:49 AM
發表內容 1.一住所設於英國倫敦之建設公司New   Contructions   Ltd.(NC)於2005.11.03向一製造門窗,住所設於台灣高雄之門窗製造有限公司(TF)訂做100扇一定大小之附有框框之窗戶.   TF已就該等委託與以確認.   然就價金部份,   雙方當事人間雖就其總額已為約定,   但就具體之給付日期卻未為約定.TF依約製造該等窗戶,   並於2006.2.17將該等窗戶送至NC於台北之一處工地.嗣後於2006.3.15   TF   始向NC請求給付.   儘管TF之請求,   NC仍未為給付,   故TF   於2006.6.1向台灣高雄地方法院起訴請求.

問題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應如何審理該案?
問題二:TF之該等請求於法有理?
2.土耳其籍E於2005.   03.19沒有小孩地死於他在高雄的住所.其沒有遺留遺囑.他的太太及他的父母如同他的唯一的哥哥B亦先死亡.此一住在瑞士及於1975年歸化為瑞士籍的B一同與同樣是瑞士籍的太太於蘇黎世在適用瑞士法下經由1983.10.16隸屬的主管機關的收養判決接受在1980.03.10出生的A為小孩.A亦是為瑞士籍.其他以法定繼承人的身分被考量的人員則不存在.

E的遺產為一在高雄的房屋及在一高雄銀行的銀行存款.
於此之間因為讀書而將他的住所遷移至高雄之A於2005.05向高雄地方法院提起一繼承訴訟,主張其根據法律對於坐落在內國的財產為唯一的繼承人.

問題:此訴訟勝訴否?

附註:
I.土耳其的國際私法:
第十八條
第一項 關於收養的能力及要件,適用每一參與者在收養時其本國法.
第二項 收養的效力適用收養者之本國法.在共同收養時,適用規範婚姻的一般效力法……
II.土耳其民法
第二五七條   被收養的小孩冠收養者之姓且成為他的繼承人.其在他的原生家庭
保有他的繼承財產.

第四百四十條   
第一項 一個沒有子孫的死亡者的繼承人為其父親與其母親.
第二項 比死亡者早死的父親與母親將由他在每一階層經由合法繼承人成為繼承人的子孫代位.如果一方沒有繼承人,則所有遺產移轉給另一方的繼承人.

III.瑞士的國際私法
第七七條第一項
在瑞士的收養的要件適用瑞士法

第九一條第一項 
一個最後住所在外國的遺產受住所地國法的國際私法所指示的法之支配.

IV.瑞士民法
第二六七條第一項
被收養的小孩取得收養父母的一個小孩的法律地位.

第四五八條第一項
如果立遺囑人沒有子孫時,遺產歸父母系.
第三項 
父母先死者由其子孫代位.
回覆 是「私」非「思」 在1/9/2008 2:43:04 PM的回覆:
你都不試著先擬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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