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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中正紀念堂改名爭議之法律問題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0/2008 9:56:46 AM
發表內容 中正紀念堂改名爭議之法律問題
      
   
         

          


   一、中正紀念堂改名風波
  最近教育部為了落實轉型正義和實行去蔣化的政策,從二○○七年五月一直至十二月,針對「中正紀念堂」和「大中至正」牌匾,進行了一連串的改名活動,將其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和「自由廣場」,而這樣的舉動也遭受了各方的評論和批評。而其實關於此項改名風波,除了是政治上的議題外,相當程度上也有法學探討的空間存在。因此,以下擬就改名的合憲性和合法性議題,進行討論和分析。
此次改名,最重要的爭議在於,教育部以行政命令位階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來取代法律位階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是否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疑義,而在討論此問題之前,可以先從憲法增修條文的規定著手之。

二、爭議之重心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三項規定:「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第四項規定:「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換句話說,未來行政機關的組織,不一定要以個別的法律規範之,而可以總則性的法律作為設置基準,再以行政命令當作個別行政機關的組織依據。
據此,立法院也通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作為未來中央行政機關的設置基準。而該法的第四條規定,只有在一級機關、二級機關、三級機關和獨立機關,其組織才需要以法律定之,除此以外的機關,組織以命令來訂定即可。所以,接下來應討論的問題為,中正紀念堂究竟為幾級機關。這問題,才是此次爭議的重心所在。

三、不同看法之陳述
  關於中正紀念堂的地位究為幾級機關,目前主要的看法可分為二種。
第一種看法認為,依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第一條的規定,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隸屬於教育部,教育部為二級機關,則中正紀念堂是三級機關。因此,三級機關依據上述的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四條,組織非以法律定之不可,而教育部竟然以行政命令「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來取代法律「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的規定,顯然牴觸憲法第二三條的法律保留原則,屬違憲而無效。
第二種看法則認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雖然是法律位階,但是要特別釐清的是,該條例的規範對象是「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並不是「中正紀念堂」,而且該條例的法文中也沒有出現任何規範中正紀念堂法律地位的字眼。換句話說,真正稱作三級機關的是「中正紀念堂管理處」,非「中正紀念堂」,中正紀念堂的法律地位是未定的。因此,教育部訂定「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將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賦予其四級   機關的法律地位,並無不妥。再者,由於「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規範的對象是中正紀念堂管理處,「國立台灣 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規範的對象是台灣民主紀念館,二者規範的主體不同,當然也沒有行政命令抵觸法律之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問題。而由於中正紀念堂轉型為台灣民主紀念館,原來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組織條例」雖然形式上存在,但是事實上已成為一個不發生任何法律效力之條例。

  以上二種見解,究竟何者為優,就如同標題所言,的確是一個相當爭議的問題,因此本文在此不驟下結論,而留給讀者依自行的法學見解,作一個獨到的合理判斷。
 
   
   
   


 

   1、   李震山,中央行政機關組織規制緩和之理論與實務,
         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67期,2005年2月,171-176頁。

   2、   李震山,從法律觀點簡析行政組織變革之方向與問題,日新第7期,
         2006年11月,193-197頁。

   3、   林騰鷂,國立中正紀念堂之改名與暫定古蹟─依法行政原則與對
         物的一般處分,台灣本土法學雜誌第96期,2007年8月,193-197頁。

   4、   蔡茂寅,政府組織改造的光與影¾淺評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與行政院組織法修正草案,考銓第41期,2005年1月,108-124頁。

      
 
   
回覆 謝謝 在1/10/2008 2:27:24 PM的回覆:
P大

這篇讚

謝謝
回覆 咩咩 在1/10/2008 4:03:14 PM的回覆:
原來管理處也可以是三級行政機關。
回覆 咩咩 在1/10/2008 4:09:44 PM的回覆:
此外,姑且不論中正紀念堂是甚麼東東,把國立中正紀念堂改成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並且將原條例改成組織規程,還是要面臨原管理處的名稱問題,他還是法律制定的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而不是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管理處;新制定的國立台灣民主紀念館組織規程不能將例屬於教育部的原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任意更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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