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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新修正之繼承第1148條之相關問題
發表人 學生  

發表日期

1/10/2008 2:01:30 PM
發表內容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  
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
繼承人對於繼承開始後,始發生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以因繼承所得之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

-----------------------------------------------------------------------------------------
請問老師及各位高手
1.第二項所謂"代負履行責任之保證契約債務"是僅指一般保證嗎?還是兼指連帶保證亦包括??
2.又所謂"繼承開始後始發生..."是指繼承開始後主債務始逾期之情形而言嗎?
   
找不到這條的立法理由,所以疑問很多,請老師及各位高手解惑,謝謝!!
回覆 學生 在1/11/2008 8:50:54 AM的回覆:
沉了,推一下...
回覆 小畇 在1/11/2008 12:38:48 PM的回覆:
「按保證債務之成立,原則上係基於保證人與被保証人之間信任關係而為保證,從而,保證人死亡,其繼承人對保證債務之信任性未必與原來之保證人相同,又保證人之繼承人對保證債務之存在多不知情,以致於被繼承人死亡後莫名承受被繼承人之保債務,有欠合理!(立法院第六屆第六會期第十一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

所以,我想:
1、只有是保證,有私人間信任闖係存在的,不管是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應該都包括。但不包括無信賴關係的「連帶債務」,例如民187、188。
2、因為我國採概括繼承為原則,所以,被繼承人死亡後,繼承人會承受被繼承人的一切權義,包括被繼承人和他人之間的保證。
 (1)、如果保證債務發生代負履行責,是發生在被繼承人     死亡前,被繼承人有責任、無債務,一切依概括繼     承原則處理。
 (2)、反之,若發生在被繼承人死亡後,則應依新法以     「遺產」負物的有限責任。

以上純屬個人觀點,不知道對不對,供你參考。
回覆 學生 在1/11/2008 3:39:42 PM的回覆:
多謝解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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