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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老師 這樣理解有誤嗎?
發表人 J  

發表日期

1/12/2008 12:31:43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新年快樂!

先前學生於07/12/28下午02:42:53曾向提問關於不當得利:

客觀說就是用於181條,確定返還的標的物。
而最小額的概念,是用於182條,來確定返還之範圍。

那時候,老師的答覆說:這樣的理解沒錯。

[問題一]
現在學生想請教的是,
因為181條採個別財產觀察法,
又加上182條採總體財產觀察法,
所以關於返還範圍的判斷,必然會得出最小額的概念.
如同數學公式,3乘以5,必得出15一樣.
不知道愚生這樣的理解正確否?


另,在孫老師邱老師的教科書內,都提到說:
返還範圍,原則上都是依據最小額.
但會因為受領人的善意惡意,而會有所修正變動.
因為182條第2項惡意人的部分,
又讓愚生先前所建立的觀念,又有所疑惑.
故學生斗膽自設一題,並嘗試擬答,並於其中發問:

一月初,甲將市價10萬的汽車,以9萬賣給乙.
五月初,該車市價已為13萬,乙以12萬轉賣給善意的丙

Q1:甲乙間買賣契約有瑕疵,經撤銷後,
乙要還甲多少錢呢?

一,甲向乙主張179條
 (一)要件 
 (略)
 (二)利益客體
 1:汽車所有權,但返還不能,償還價額.
 2:價額認定時點,是返還義務成立時,即是轉賣時
.價額認定,採客觀說,係13萬.
 (三)返還範圍
 利益此時的認定,採主觀說.所以乙的利益乃12萬
 .但甲的損害是13萬.
 利益小於損害,故乙要還12萬.


Q2:若乙自始就知道契約有瑕疵,也就是一月初就知道了 ,還轉賣給丙.乙要還甲多少錢呢?

 (一)要件(略)
 (二)利益客體
 1:汽車所有權,但返還不能,償還價額.
 2:價額認定的時點,這邊是學生有困惑的:
  ^^^^^^^^^^^^^^^^^^^^^^
A:依據是返還義務成立時,即是轉賣時.
  價額認定,採客觀說,係13萬.

B:依據乙惡意的時間點,即是一月初.
  價額認定,採客觀說,係10萬.

似乎應採B說.價額認定,採客觀說,係10萬

 (三)返還範圍 
 利益此時的認定,採主觀說.乙的利益乃12萬.
 但甲的損害是10萬.
 利益大於損害,以損害為主,故乙要還10萬.

 (四)乙有不法利得2萬,對於甲不公平.
 故甲另得主張不法管理,依177條第二項,
 請求返還12萬.
 
[問題二]
根據上述Q1與Q2的論證,是否學生可以這樣說:

善意者,其返還時點與價額,
 乃於依據是返還義務成立時的客觀市價.
 之後再進行最小額的比較,決定返還範圍.
惡意者,其返還時點與價額,
 則依據其知悉情事時的客觀市價.
 返還範圍就是客觀市價,無須做最小額比較.
 若有不法利得,另得依177條第2項來救濟.
如此,正好符合上開孫邱兩師之論述.
 
Q3:四月底,甲因瑕疵撤銷契約,但四月底的市價為15萬
乙明知仍以20萬或12萬轉賣給善意丙.如何處理?

Ans若是賣20萬者,依不當得利請求時:
不用最小額比較來決定,直接就是返還市價15萬.
另,甲依177條第二項,請求還20萬.

若是賣12萬者,依不當得利請求時:
也就是直接返還市價15萬.

Q4:四月底,甲因瑕疵撤銷契約,四月底的市價為15萬.
然乙於五月初才知道撤銷一事,仍將市價市價已為13萬,乙以12萬轉賣給善意的丙.

Ans這時候,返還價額是依據乙惡意時來判斷,就是還13萬,而非依據甲撤銷的時點的15萬.

一口氣,問了那麼多笨問題,耽誤甚多時間,佔用網路資源,
還盼老師您多多海涵!!











回覆
李俊德 在1/12/2008 4:32:34 PM的回覆:
一,甲向乙主張179條
 (一)要件 
    (略)
 (二)利益客體
    1:汽車所有權,但返還不能,償還價額.
    2:價額認定時點,是返還義務成立時,即是轉賣時
      .價額認定,採客觀說,係13萬.
 (三)返還範圍
    利益此時的認定,採主觀說.所以乙的利益乃12萬
    .但甲的損害是13萬.
----------------------------------------------------------------------------------
甲的損害額為九萬
回覆 J 在1/13/2008 11:01:35 AM的回覆:
感謝老師您的指點!

原來在Q1與Q2的時候,是連甲的損害都是採主觀說.
看來自己都一直搞混 ><......


請老師原諒超級愚笨的學生再行提問3個問題,

1.不知道上述的Q3Q4那邊的論述是否正確?

2.另外學生想請教的是,若這段學生自己的論點沒錯:

  惡意者,其返還時點與價額,
      則依據其知悉情事時的客觀市價.
      返還範圍就是客觀市價,無須做最小額比較.
      若有不法利得,另得依177條第2項來救濟.

 學生再翻閱法條,182條第2項規定:
 受領人於受領時,知無法律上之原因,
 應將受領時所得之利益,附加利息,一併償還.
 
 法條寫受領時,所以依據上開的例子,
 是要依照一開始甲將車子賣給乙的那時候來判斷市價嗎?
 還是說,
 是如同學生自己的推論,依據知悉時來判斷呢?

3.總體財產觀察法,
    似侷限於181條第一項,不包含第二項.
    因為惡意者,都是要還客觀市價.
    短少者,自己要拿錢出來賠.
    有賺者,他方當事人還可主張不法管理給要回.


最後
再次謝謝老師撥冗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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