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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設質背書的問題
發表人 bobe  

發表日期

1/14/2008 5:17:34 PM
發表內容 79律師(票據法講義p.155)
票據債務人於發票時已記載"禁止背書轉讓"
為何不得以其與受款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
對抗受質背書之被背書人(銀行)呢?

1.實務:
執票人不得再將票據上權利移轉與他人
而僅得移轉執票人對於票據債務人之普通金錢債權
2.李欽賢:
仍得依交付加讓與合意移轉票據上權利,但票據法上關於
權利流通保護之規定無法適用
3.
執票人將票據設定質權與銀行,依民法有關質權之規定,
應依票據法關於票據讓與之規定,即票據法第30條第二項,
而無論依實務或李欽賢之見解,均會導出相同結論
即票據債務人得以其與受款人間所存之抗辯事由對抗質權人
,不是嗎?
4.
我知道老師是引用王志誠書上的見解,但其書上好像沒有
說明理由?若是融通票據,或許還有辦法解釋成避免融通票據
之目的不達,但該題並非融通票據
回覆
李俊德 在1/15/2008 2:55:47 AM的回覆:

1設質背書非轉讓背書,故票據所有權並未移轉,因此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對抗背書人之理由對抗被背書人(王志誠      236頁   ;梁宇賢      209頁;鄭洋一   168頁),但被背書人有惡意或重大過失者,不在此限。
2因為被背書人係為“自己”利益行使權利(質權人得行使票據上權利),與委任取款背書有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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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點:票據債權到底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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