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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噎死屬意外 因噎死亡法院判保險公司理賠
發表人 K  

發表日期

1/16/2008 6:50:29 AM
發表內容    噎死屬意外   因噎死亡法院判保險公司理賠   
法源編輯室   /   2008-01-15      
   
   
一名潘姓男子吃飯噎到昏迷,送醫不治,保險公司則主張是因「腦幹中樞出血」死亡,以非屬意外為由拒絕理賠。但最高法院以新壽無法證明潘有相關病史,判決應履約理賠家屬二百五十萬元確定。

依保險法第131條第1項規定,傷害保險人於被保險人遭受意外傷害及其所致殘廢或死亡時,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個人傷害保險單示範條款第2條第2項規定參照)。而所謂「意外」往往成為家屬與保險公司爭執的焦點,依最高法院94年台上字第1816號民事判決意旨,保險法第一百三十一條所稱之意外傷害,乃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所致者而言。意外傷害之界定,在有多數原因競合造成傷殘或死亡事故之情形時,應側重於「主力近因原則」,以是否為被保險人因罹犯疾病、細菌感染、器官老化衰竭等身體內在原因以外之其他外來性、突發性、意外性等因素作個案客觀之認定。

歷來法院都致力提出各種標準以判別意外與非意外,但每一法院還是存有相當歧異,例如:因噎致死的事件中,若是因食物噎到,導致急性心臟衰竭或是引起被保險人本身存有的病症導致死亡,到底算不算意外?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430號民事判決意旨就曾認為,嬰兒在餵食牛奶後,因溢奶進入氣管,乃存在於嬰兒自身之危險事實,非由於外來之事故。則因「噎奶窒息死亡」,即難認是外來突發之意外事故致身體受傷害而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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