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民法親屬編最新修正介紹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17/2008 12:05:24 PM
發表內容 民法親屬編最新修正
      
   
         

          


   最近立法院針對民法親屬編條文做出許多修正,首先是關於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改採「限定繼承」之方式加以保護,且對限定與拋棄繼承計算時點做出更改;第二是關於判決離婚事由之變更,擴張及於對他方直系卑親屬之虐待;最後,則是關於扶養費之給付,於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首先,立法院於二○○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修正通過民法第一一五三條之規定,其第二項明文為「無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對於無完全行為能力人,改採「限定繼承」之方式,加以保障。新法更於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一條之一增訂:「繼承人於繼承開始時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未能於修正施行前之法定期間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由其繼續履行繼承債務顯失公平者,於修正施行後,得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前項繼承人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採取「全面回溯條款」,以完整保護無完全行為能力人,但對於已清償之債務,不得請求返還。而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計算時點,更改為自「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向法院呈報,避免發生當事人常因不知繼承發生而不及提出申請,喪失拋棄或限定繼承利益之情事。

第二,有鑑於繼父繼母虐童事件頻仍,立法院於二○○七年十二月十九日三讀通過民法親屬編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四款之修正:「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得訴請裁判離婚。

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四款原條文規定為:「夫妻之一方對於他方之直系尊親屬為虐待,或受他方之直系親屬之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新條文放寬「直系尊親屬」之限制,改為「直系親屬」,故將來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不論是尊親屬或卑親屬,血親或姻親,有虐待之行為,致不堪為共同生活,他方即得援引本條作為訴請法院裁判離婚之依據。最初,立法者認為婚姻受到傳統家族之影響,設立本款使夫妻雙方能夠互負尊敬他方親長之義務,一家長幼和睦相處,以締造幸福家庭。新法修正後夫妻雙方不論對尊或卑親屬皆互負尊敬友愛之義務,若有一方違反,則有悖於和樂家庭之追求,即得作為判決離婚之理由。

最後,有鑑於現今工商社會忙碌,家庭結構改變,「親屬會議」難以聚集召開不易,功能日漸式微。立法院於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三讀通過民法第一一二○條之修正:「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但扶養費之給付,當事人不能協議時,由法院定之。」

原條文規定為:「扶養之方法,由當事人協議定之;不能協議時,由親屬會議定之。」立法者本意想將家庭事務交由家庭成員自主解決,以符合當事人之權益。然於現今忙碌之社會,召集親屬成員組成「親屬會議」,運作上實屬不易,立法者之良法美意無法達成。為避免當事人親屬會議無法召集而致權益受損,故新法特別增設,於扶養費之部分,給予協議不成時,直接請求法院裁判之訴權。

法律不能遠離社會,當社會有所變遷,法律須因應變化做出調整,民法親屬編最近之立法,即為適例,應予讚許。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