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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問題討論(準強盜罪該如何準用強盜罪?)
發表人 小小菸酒生  

發表日期

1/17/2008 12:22:11 PM
發表內容 請大家來討論一下,請問刑法第329條準強盜罪中,以強盜論的規定,到底該如何準用§328的規定呢?是指構成要件準用亦或是法律效果準用?這裡牽涉到是否應該達到致使不能抗拒的程度,學說上莫衷一是,管見以為,應該是法律效果準用,因為在修法前我們只能從解釋論上去解決,若是§329條若無明文規定,此時就會是竊盜或是搶奪與強制罪數罪併罰,基於罪刑法定原則,§329並無要求手段須達到不能抗拒,此時若準用§328的規定時,當然無法去準用到§328的成罪要件,只能準用到§328的刑罰要件,然而如此推論對於犯§329的人未免科以過重的刑罰,實有違憲法上的比例原則,因此釋字630才會提出應該達到「難以抗拒」的程度標準,用來作為程度上區別標準,然而,大法官似乎將並未解決問題,試問未來實務操作上該如何認定「難以抗拒呢?」管見認為大法官如此的看法更容易成立§329之罪,因為什麼是難以抗拒?毫無操作標準可言,只會流於法官的恣意而已,真是個災難解釋,歡迎大家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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