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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強執第278頁
發表人 小王  

發表日期

1/22/2008 11:51:39 A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強執第278頁
3、查封前無權占有不動產之第三人
老師講解時補充,若無權占有「有爭執時」,適用民法2007年新增的866條第3項規定,亦可ㄧ併除去後拍賣。
管見以為,在討論這個地方是否要先行區分這個「有爭執」的無權占有,是無權占有的事實是發生在「抵押權設定前」或「抵押權設定後」,因為民法866條第3項的適用範圍還是在「抵押權設定後」,如果是「抵押權設定前」的無權占有有爭執時,似乎仍應該另行取得執行名義始能加以除去。不知是否正確?
回覆
李俊德 在1/22/2008 3:05:23 PM的回覆:

應該不用了

又不能實體審查

另外本來該權利就不能對抗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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