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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政局:如開例 違戶籍法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29/2008 8:10:41 AM
發表內容 民政局:如開例   違戶籍法   
   
【聯合報╱記者黃福其/台北縣報導】   2008.01.29   03:25   am   
   
      
台北縣何先生在長女出生「滿月」當天報戶口,但戶籍法規定必須在卅天內報戶口,處以罰鍰七十五元。他不滿挨罰,向台北縣政府訴願,獲准免罰。

何先生向縣府提訴願指出,去年七月三日長女出生,八月三日分送親友彌月蛋糕接受祝福,接著到中和戶政事務所報戶口,不料戶政人員說戶籍法規定須在卅天內申報戶口,他逾期一天,遭裁罰七十五元,他覺得太不近情理。

何先生抗議,一般人認定「滿月」都用一個月計算,誰會「斤斤計較」大、小月天數。但戶政人員堅持一定要處罰,他覺得不近人情,決定為「連買個便當都不夠的小錢」奮戰到底。

他自己寫書狀,並援引法學學者吳庚有關行政罰法採「便宜主義」的立法例,與刑事訴訟法之微罪不舉政策相當,質疑戶政事務所違反立法精神。

縣府訴願會主委陳坤榮認為,雖然依法是有最高額新台幣三千元以下罰鍰之處罰,但情節輕微,不處罰較為適當者,得免予處罰。何先生的情形應適用後者,在徵得其他委員意見後,決定「撤銷原處分」,且未要求戶所「另為適法處分」,亦即不得重新裁罰。

陳坤榮說,公務員除執行業務法規,也要考慮法律的立法意旨。此案訴願人僅逾期一天,且顯非故意,戶政事務所不宜死守法令,導致連七十五元裁罰都要申訴的民怨,況且依行政罰法確可不罰,也可採書面糾正。

中和戶政所主任王天佑無奈表示,逾期報戶口罰鍰很低,過去不曾有人申訴,此案也是依法援例裁罰,並非刻意刁難。   

【2008/01/29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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