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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司法事務官考試刑法的問題
發表人 雙界皇帝  

發表日期

1/29/2008 3:33:48 PM
發表內容 政府舉辦選舉,甲公然以演說方式,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甲是否構成犯罪?

-------------------------------------------------------------
高X的解答認為甲刑法第153條構成要件該當,只是甲鼓吹行為符合保護言論自由或是市民不服從權故依優越利益說可阻卻違法等語
請問政府舉辦選舉,是否就是為一合法的強制命令使民眾一定要去投票?否則如果民眾本有決定是否去投票與否的自由,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為什麼是屬於一使民眾抗拒合法命令之行為而有本罪構成要件該當?
又我國雖然目前已承認有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的存在,但是應該仍是有限度的承認(如利益衝突、得被害人承諾等),是否得隨便其他法律上的概念(如市民不服從權應屬行政法概念)來作為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請教老師及各位高手,謝謝
回覆 flydragon 在1/29/2008 3:54:06 PM的回覆:
甲公然以演說方式,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
.........................
我不知原來題目為何?但依題意,煽惑之犯罪最直接者為一四五:需以生計上之利害,煽惑他人不行使投票權,公然演說沒涉及到生計上厲害,恐怕連構成要件都不該當!況且投票權之行使包含投與不投,這有成立犯罪的必要嗎?
回覆 . 在1/29/2008 4:05:56 PM的回覆:
沒有犯罪問題。
1.公然演說,是個人的言論自由,
2.投不投票是個人的行動自由,
3.有不投票的厭惡政治者與中間選民的存在是正常狀況,即使這兩種人受演說影響而增減,百分之80的投票率或百分之20的投票率又如何?
回覆 鼓勵 在1/29/2008 4:06:27 PM的回覆:
我覺得煽惑二字是陷阱
利用法條構成要件用語
使解題者主觀上認為演說者有法敵對意識
並將不投票與犯罪行為產生聯想

但想想候選人的競選活動
還不就是整天叫你不要投票給敵營
所以朝不構成犯罪寫
應該較正確吧



回覆 小胖 在1/29/2008 4:10:32 PM的回覆:
對阿~~這題怎麼寫都可以就是不可以寫153

哈哈

師曰:題目看的到答案一定不是答案
回覆 畢業生 在1/29/2008 4:18:43 PM的回覆:
首先   ,我還沒有唸到這裡,所以只是直覺地陳述部分意見

第一點
憲法第十七條保障人民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
依此,選舉權是為人民的權利,而非義務,人民可享有自由決定是否行使選舉權而參與投票的權利。

第二點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意在對於規範有關公職人員之選舉罷之社會秩序。

第三點
依題意,政府舉辦選舉,甲公然以演說方式,煽惑群眾不要前往投票,甲是否構成犯罪?
淺見以為,應考慮甲之上述行為是否會影響群眾之投票意願、
選舉秩序及公務人員選舉罷免法所保護的法益。
個人看法再加一點,在刑法的一般預防理論之架構下,是否有禁止必要。

第四點
對不起,在違法性階層的看法,沒念,不懂。
有一點建議,在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時,除了本條規定,亦可以在第七章之名--社會秩序罪章的概念下,思考體系解釋。

淺見





回覆 畢業生 在1/29/2008 4:27:32 PM的回覆:
簡單說,甲到底有沒有影響社會秩序及有沒有必要處罰
回覆 flydragon 在1/29/2008 4:33:25 PM的回覆:
這題目很敏感,泛藍高層人物公開叫選民不投公投票,請問泛藍高層人物有罪否?題目在白一點就幾乎是這個意思。當然純屬各人意見,如有雷同純屬巧合(剛剛才恍然意會)
回覆 畢業生 在1/29/2008 5:09:51 PM的回覆:
保成補習班的擬答

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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