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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民訴題目答案間似有矛盾
發表人 1  

發表日期

1/30/2008 6:45:04 PM
發表內容 在民訴講義,和解章節中,七十六年中興法研的題目(二)小題,甲受一審判決勝訴後,於二審撤回起訴,可否再重新起訴,老師的答案是不得重新起訴,僅得本於和解契約另行起訴(我覺得這個答案蠻正確的)

但是反觀同樣的問題在八十七年政大的題目第二個問號,老師的答案卻是可以解除契約,重行起訴請求一百萬(因為是新發生的事實),

兩個題目的解答為何不同,因以何為準呢?

請老師指點一下
回覆 1 在1/30/2008 6:48:38 PM的回覆:
我覺得以終局判決後撤回不得複提起同一之訴的立法意旨應該是避免已進行訴訟程序的浪費觀點而言,似應該以中興法研的解答較正確,政大法研的答案部分是否有誤呢?
回覆
李俊德 在1/30/2008 8:04:24 PM的回覆:

兩者沒有衝突

最主要的差異是有無解除權之行使

如果無解除權可行使,同一原因事實自不得再行起訴。

如果行使解除權,本於新發生之事實自得再行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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