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法知識工程網|官網 - 專辦律師司法官補習函授上榜推薦

關 於 我 們

函 授 介 紹

線 上 購 課

最 新 進 度

國 家 考 試

討 論 區

常 見 問 題

學 員 服 務

心 得 分 享

歷 屆 試 題

解答更新•試閱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購物車新推出!提供超取付款與線上刷卡

蝦皮賣場,提供7-11、全家超商及蝦皮店到店取貨付款

刷卡服務,請先聯繫宇法!

宇法官方YouTube頻道

掃描 LINE QRcode,聯繫宇法更方便有效!
跨平台加密影片操作使用說明

考神網

首宇

首宇

最新通過法案、立法歷程

各校研究所歷屆考古題

考題檢索

法規檢索

主管法規、判解函釋、裁判書、簡易案件

跨世紀的現代司法、司法正義新作為

[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重裝上陣!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31/2008 1:45:52 PM
發表內容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四月重裝上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於二○○七年七月十一日公佈,該法第一五八條規定於公佈後九個月施行,故於二○○八年四月十一日即將上路,立法緣由乃著眼於隨著消費者信用發展擴大,消費者負擔多重債務不能清償時,依現行之破產法已不足因應,而其衍生之社會問題日趨嚴重,故立院修訂專法解決現狀之闕漏,希望可以維護消費者之生存權,促使安定社會秩序。本法之立法特點有:   

一、審級簡化:為使更生或清算事件迅速進行,由地院獨任法官辦理,並以裁定為之,抗告則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二、   強化裁定效力:債務清理法院就利害關係人爭執應為實體審查,當事人不服裁定而提起抗告時,抗告法院於裁定前,應行言詞辦論,使各該當事人得充分就該事件之爭執為事實上及法律上之陳述,並得聲明證據、提出攻擊防禦方法,為適當完全之辯論。經此程序之裁定,當事人之程序權已獲充分保障,即賦予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   

三、   資訊公開化:債務清理程序具有集團性清理債務之性質,為免文書送達增加勞費及延滯程序之進行,並使利害關係人得以迅速知悉債務人財產狀況及程序之資訊,爰規定以公告代送達之制度,明定法院應公告之事項,諸如裁定、監督人、管理人、債權表、債權人會議期日處所應議事項、債權申報期間等項,及就公告之處所、方式及效力為統一規定,以為共同適用之準則。   

四、   債權人會議之可決條件較破產法寬:債權人會議可決之條件,為由出席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過半數之同意,而其所代表之債權額,逾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總債權額之二分之一即可。其次,使法院得採行書面決議方式可決更生方案,藉以促進程序。   

五、   自用住宅特別條款:為使經濟上陷於困境之債務人不必喪失其賴以居住之自用住宅而重建經濟生活,特設債務人得提出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規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原則上由債務人與債權人協議定之,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債務人亦得於規定最低條件以上之範圍內自行擬定,由法院逕行認可。債務人如依該特別條款繼續履行,即可避免擔保權人行使權利。   

六、   債權人縱為一人亦得利用債務清理程序:破產法重在將破產人之財產公平分配與債權人,實務上向認規定債權人縱為一人,及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清算程序之費用時,法院仍應裁定開始清算程序,使債務人得有免責之機會。   

七、   清算財團之構成改以固定主義兼採膨脹主義:就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固定主義為原則,兼採膨脹主義。明定除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時,屬於債務人之一切財產及將來行使之財產請求權外,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程序終止或終結前,債務人因繼承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屬清算財團所有之財產。   

八、   免責之限制及撤銷:更生程序中,債務人只要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其已申報未受清償之部分及未申報之債權,原則上均視為消滅。但債務人如有不誠實行為,例如虛報債務等事實時,法院應撤銷更生。   

九、   程序外協商之前置: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所積欠之債務法律關係較為單純,為使債務人得自主解決其債務,明定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因消費借貸、自用住宅借款、信用卡或現金卡契約而負債務之情形,採協商前置主義,及聲請之對象、協商者應遵循之程序、協商成立之要式要件、及法院審核程序並賦予執行名義。   

十、   更生程序之轉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債務人如有應盡之義務而未履行或配合,致法院或監督人無法進行程序時,足證債務人欠缺更生之誠意。為避免債務人藉機拖延,自應有讓法院依職權將更生程序轉換成清算程序之機制,而不許債務人撤回更生之聲請,俾可迅速清理債務,保障債權人之權益。   

十一、   債務人對屬於清算財團之財產喪失管理及處分權:為免損害債權人權益情事,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應統一處理債務人之財產,並避免債務人恣意減少財產或增加債務,自應對於債務人管理、處分財產之行為予以限制,並明定應交付財產及有關文件予管理人或法院指定之人。   

其他如債務人財產之保全、債權之行使及限制、管轄法院、債務人之義務…等相關之技術性規定,法條皆巨細靡遺的作規定,待新條文的施行後,債務人即可以有機會擺脫債務,獲得重生的機會,避免因為一時理財的不慎,賠上一輩子的幸福人生!   
 

 

【延伸閱讀建議】

      1、   鄭有為,兩顆太陽的昇起-從「公司重整」角度出發論司法
     院債務清理法草案未來的發展方向,月旦法學雜誌第150期,
     2007年11月,52-62頁。

   2、   王志誠,清算型債務清理制度之解構-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之清算機制為中心,月旦法學雜誌第150期,2007年11月,32-51
  頁。

   3、陳真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草案簡介,月旦法學雜誌第135
                     期,2006年8月,46-61頁。
      

   
   
   
   

 


 
線上訂購匯款帳號現場諮詢聯絡我們首頁

教材說明

所有權利均歸屬宇法數位出版有限公司

 

 

 

 

律師司法官 考試科目 補習班 函授 推薦
司法事務官 行政執行官 公證人 國防法務官 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

調查局法律實務組 書記官 執達員 高考法制 法警 錄事 庭務員
PTT推薦 宇法 官網 李俊德律師 李俊德老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