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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試院院會同意台北縣政府及縣議會完全準用直轄市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31/2008 1:52:03 PM
發表內容 新聞稿
考試院院會同意台北縣政府及縣議會完全準用直轄市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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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院會今(31)日審議台北縣議會組織自治條例部分條文暨行政人員編制表修正案及台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暨編制表修正案,決議同意照銓敘部所擬,台北縣政府、台北縣議會完全準用直轄市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96年5月23日修正公布的地方制度法第4條條文第2項規定,縣人口聚居達200萬人以上,未改制為直轄市前,準用同法第34條等6個條文及其他法律關於直轄市的規定。目前台北縣人口數已符合本項準用直轄市規定標準,台北縣政府及台北縣議會經依本項規定辦理修編,並由權責機關依程序將其組織編制修正案函送考試院備查。
  張秘書長表示,由於行政院對於準用直轄市相關規定的縣,其組設及職稱等事項,均已作成準用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組織相關規定的決議;且銓敘部與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等機關組成專案小組討論,已獲致完全準用直轄市政府、直轄市議會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的結論。而台北縣政府調整後的組織,已參照直轄市政府均以一級機關型態運作,其組設、職稱及編制員額等,均參照直轄市政府組織訂定;另台北縣議會的組織型態,亦已參照直轄市議會組織訂定。
  院會因此決議同意照銓敘部陳報,關於台北縣政府、台北縣議會完全準用直轄市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亦即台北縣議會、台北縣政府及其所屬一級及二級機關均準用直轄市相關職務列等表規定;至於台北縣各鄉(鎮、市)公所其組織型態與直轄市區公所不同,相關職務列等不在準用範圍之列,仍維持現行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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