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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1/31/2008 5:23:19 PM
發表內容 16歲性侵2歲   「沒反抗」不算強暴   
   
【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01.31   03:16   pm   
   
      
中部地區兩件性侵稚女的判決最近引起議論,分別是2歲女童被16   歲小叔性侵,及2歲8個月女童遭惡鄰居凌辱,檢方都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法官卻認為被告未施用暴力,被害人沒有反抗,改依姦淫幼女罪從輕判刑,法界認為被害人年紀這麼小,根本「沒有選擇權」,法官見解大有可議。

法界人士指出,2歲及2歲8個月兩名被害人都還穿著尿布,人生階段正開始,不解人事、性事,遭性侵根本不知道是怎麼一回事,也無力量來反抗,縱然是在半騙半誘下遭性侵,被法官認定為有利被告的「沒有反抗」,然違反被害人意願,十分值得商榷。

案例一:   

弟性侵女兒   法官:未使用暴力   

91年4月初,一名16歲的少年性侵年僅2歲姪女得逞,被害人父親下班返家,要為小女兒換尿布,發現內褲沾有血跡,帶到醫院驗傷發現處女膜破裂,向警方報案,查出竟是親弟弟性侵女兒,檢察官偵辦後認嫌犯罔顧人倫道德,依妨害性自主第222條「對於未滿14歲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起訴陳嫌,可判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過,一審法官認為嫌犯性侵年幼姪女時,「並未使用暴力」,更改起訴法條,依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判決,該法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將嫌犯判刑4年。

後來嫌犯獲得哥哥原諒,撤回告訴,二審時合議庭引用「兩小無猜」條款判決公訴不受理,台中高分檢不服上訴,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中。


案例二:   

強插女童下體   不算「強制性交」   

另一被性侵的2歲8個月女童是於94年8月間,遭隔鄰蔡姓男子以手指插入下體性侵,「阿嬤」要為她換尿布,女童下體疼痛不肯換,哭著說「隔壁叔公把我打針」,「阿嬤」將孫女送醫驗傷,發現女童處女膜紅腫,由於下體撕裂傷,遭細菌感染發炎潰爛,前往醫院就診60多次才痊癒。

被害女童做心理復健時,看見蔡嫌的照片時,極為生氣、又害怕,拿著筆或玩具榔頭打蔡照片;蔡嫌雖否認性侵女童,但測謊未過,檢方依「加重強制性交罪」起訴,請法官從重量刑。

一審法官根據驗傷單、女童指證、蔡嫌測謊未過,雖認定蔡嫌性侵女童,但卻認為被害女童年幼「慣於服從」,沒有反抗或拒絕,不符合強制性交罪的強暴、恐嚇等犯行,改依「姦淫幼女罪」將蔡嫌從輕判刑5年。

不過法界人士認為,所謂嫌犯「未用暴力」、女童「慣於服從」,都頗有可議,被害人不到3歲,根本不懂性交是怎麼一回事,要如何反抗、拒絕?   

【2008/01/31   聯合晚報】
   
法界觀點》沒反抗不等於同意被性侵   
   
【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01.31   03:16   pm   
   
      
兩名稚幼女童遭性侵,一審法官認為被害人「慣於服從」、被告「未施用暴力」,引起法界震撼,人權律師林瓊嘉、黃雅琴認為幼女沒有表達能力,法官判決有所不當,同時對於「兩小無猜條款」存疑,性侵兩歲姪女的16歲小叔也適用「告訴乃論」,立法上有所疏失。

林瓊嘉、黃雅琴說,兩名被害人都不到3歲,還包著尿布、學習說話,童稚純真根本不懂得「大人世界」的險惡,既無性的需求,更不了解兩性的性交行為義意,就算遭性侵時沒有反抗,也不能認為她們同意被性侵。

林瓊嘉強調兩案本質不在於被告有無對被害人強暴、脅迫或恐嚇,而是在於有無「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被害人既無表達能力,也無反抗能力,嫌犯明顯「違反其意願」,一審法官未依加重強制性交判決,改依姦淫幼女罪宣判,有所不當。   

【2008/01/31   聯合晚報】

兩小無猜條款」   立法善意變漏洞   
   
【聯合晚報╱記者白錫鏗/台中報導】   2008.01.31   03:16   pm   
   
      
16歲少年性侵年僅2歲的小姪女,他的哥哥基於手足之情撤回告訴,被告是否符合「兩小無猜條款」,引起檢審攻防,該案目前由最高法院發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審定奪。

妨害性自第229條之1,規定未滿18歲之人,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性交,須告訴乃論,被法界稱為「兩小無猜條款」,該法「寬宏大量」,適用對象是懵懂無知、情竇初開少男少女,兩情相悅下偷嚐禁果,讓14歲至16歲男女有所補救。

一審法官認為被告犯案時僅16歲,且未使用暴力,因此依法減輕其刑,依姦淫幼女罪判刑4年,後來更因哥哥原諒弟弟,撤回告訴,二審遂判決公訴不受理。

不過,二審檢察官查出女童遭性侵時,年僅兩歲,身心正在發育階段,還包著尿布,童稚純真,不了解兩性間的性交關係,不懂得拒絕、也無力拒絕,根本「沒有選擇權」。同時被害女童在法庭上,在無任何引導下,大力推開男性娃娃,反應激烈,檢察官因此認為陳嫌是否使用暴力,不無疑問,上訴三審。

最高法院認為陳嫌性侵年幼姪女,造成被害人下體受傷出血,違反被害人的意願,只要行為人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即屬所謂「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認為二審判決公訴不受理「尚嫌率斷」,判決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2008/01/31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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