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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討論區 ]   [ 我要回覆 ]
討論主題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8-我很不贊同!!
發表人 疑惑的人  

發表日期

2/1/2008 10:49:18 AM
發表內容 我每個月薪水入帳前就先被國稅局扣了近4000元的所得稅
我想先不預扣,5月申報時再ㄧ次繳清
中間我就可以賺取投資利得
問了我們出納
說國稅局依據下面這個辦法   §8
每月應扣稅款在2000元以下才能選擇先預扣或不預扣薪資所得稅
但我看來看去都沒看到這辦法的依據
似乎並不是行政程序法§150的法規命令
反倒比較像是中央法規標準法§7的職權命令..依職權逕予發布的行政命令
而沒有法律授權..
我不知道是否可以主張投資利得的減少是財產損害而得提起行政爭訟
甚至來個釋憲呢?
   
   薪資所得扣繳辦法   (民國   87   年   04   月   08   日修正)   
第   1   條         (填報免稅額申報表之義務人及其填報之內容)
凡公教軍警人員及公私事業或團體按月給付職工之薪資,除依所得稅法准
予免徵所得稅者外,所有薪資之受領人,均應向其服務機關、團體或事業
之扣繳義務人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載明其依所得稅法第十七條規定准予減
除免稅額之配偶及受扶養親屬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等事項。
   
第   2   條         (結婚、離婚、死亡等異動之通知扣繳義務人)
薪資受領人於年度進行中遇有左列情事之一者,應於發生之日起十日內將
異動後情形,另依前條規定填表通知扣繳義務人。
一、結婚、離婚或配偶死亡。
二、受扶養親屬人數增加或減少。

   
第   3   條         (單獨列冊記載辦理異動登記)
扣繳義務人於接到薪資受領人填報之免稅額申報表後,應單獨列冊記載,
遇有異動通知者,並應辦理異動登記。
   
第   4   條         (扣繳之方法及其起算期日)
扣繳義務人於每月給付薪資時,應按各薪資受領人有無配偶及受扶養親屬
人數,適用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之規定,就其有無配偶、受扶養親屬人數
及全月薪資數額,分別按表列應扣稅額,扣取稅款。但依薪資所得扣繳稅
額表未達起扣標準者,免予扣繳。
薪資受領人遇有第二條規定異動時,其為結婚或增加受扶養親屬人數者,
扣繳義務人應自其異動發生之月份起,依異動情形辦理扣繳;其為離婚、
配偶死亡或減少受扶養親屬人數者,應自次年一月一日起,依其異動情形
辦理扣繳。
   
第   5   條         (對未依法填報免稅額申報者之扣繳)
薪資受領人不依本辦法規定填報免稅額申報表者,視同無配偶及無受扶養
親屬,按全月給付總額,依薪資所得扣繳稅額表無配偶及無受扶養親屬人
數欄之扣繳稅額辦理扣繳。
   
第   6   條         (非固定性薪資所得之扣繳)
薪資受領人除按月給付之薪資以外尚有職務上或工作上之獎金、津貼、補
助費等非固定性薪資者,如係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者,可就給
付總額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扣繳稅款;其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
付者,應按其給付金額扣取百分之六。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應一律按
給付額扣取百分之六。
   
第   7   條         (扣繳、免予扣繳薪資所得受領人資料之申報及扣繳、免予扣繳憑單之填
扣繳義務人應於每年一月底前,將上年度扣繳及免予扣繳薪資所得稅款之
受領人   (包括按日計算並按日給付之臨時工)   姓名、住址、國民身分證統
一編號及全年給付額,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並應於二月十日
前,將扣繳及免扣繳憑單填發納稅義務人。
   
第   8   條      薪資所得依本辦法規定,每月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
繳。
薪資受領人之非固定薪資,且非合併於按月給付之薪資一次給付,每次應
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免予扣繳。薪資受領人之兼職所得,每
次應扣繳稅額不超過新台幣二千元者,亦同。
對同一納稅義務人全年給付金額不超過新台幣一千元者,並得免依所得稅
法第八十九條第三項之規定列單申報該管稽徵機關。
   
第   9   條         (表格之訂定)
本辦法適用之有關表式,由財政部訂之。
   
第   10   條         (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回覆 不是中國人 在2/1/2008 3:38:03 PM的回覆:
有法律依據
規定在所得稅法第88條第2項
不要再質疑這個問題了

第   88   條      納稅義務人有下列各類所得者,應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規定之扣繳
率或扣繳辦法,扣取稅款,並依第九十二條規定繳納之:
一、公司分配予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及總機構在中華民國境外之營
            利事業之股利淨額;合作社、合夥組織或獨資組織分配予非中華民國
            境內居住之社員、合夥人或獨資資本主之盈餘淨額。
二、機關、團體、學校、事業、破產財團或執行業務者所給付之薪資、利
            息、租金、佣金、權利金、競技、競賽或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退
            休金、資遣費、退職金、離職金、終身俸、非屬保險給付之養老金、
            告發或檢舉獎金、執行業務者之報酬,及給付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固定
            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之國外營利事業之所得。
三、第二十五條規定之營利事業,依第九十八條之一之規定,應由營業代
            理人或給付人扣繳所得稅款之營利事業所得。
四、第二十六條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無分支機構之國外影片事業,其在中
            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所得額。
本條各類所得之扣繳率及扣繳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PwC律師
現國稅局人員
   
回覆 疑惑的人 在2/4/2008 1:20:49 AM的回覆:
就問題回答問題就好
憑什麼叫我不要再質疑這個問題

這辦法的體例怪的地方多的是
光是第一條應明訂授權依據之法律這點就不對了

看來這問題不是訴願、行政訴訟能解決的
恐怕得打到大法官那邊了..
回覆 不是中國人 在2/4/2008 9:22:50 AM的回覆:
你講話很不客氣哦
討論問題不必如此態度
難怪法律人令人厭惡
......................
請仔細研究一下
釋憲不是那麼簡單的
至少閣下目前聲請釋憲必定是不受理駁回
而且閣下若細心研究一下租稅原理與大法官解釋(與稅法有關者)
應該會理解你提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
.........................

if   any   question   up,   you   may   wish   to   inquiry   me   by   the   following      mail   :   e1520162@yahoo.com.tw

former   PwC   Attorney   at   Law
Present   NTAK   Revenue   Agent
回覆 疑惑的人 在2/5/2008 1:55:31 PM的回覆:
不客氣的是你吧
憑什麼叫我不要再討論這麼問題
什麼法律人令人厭惡
講不過別人就說法律人令人厭惡又何必上來這裡討論法律問題

你前兩篇的回文語氣也夠差勁
自己也先檢討一下

把依據貼上來不就得了
何必多寫其他贅文
回覆 畢業生 在2/5/2008 4:06:47 PM的回覆:
他也算是有一部分解決您的問題不是嗎
回覆 不是中國人 在2/6/2008 10:02:56 AM的回覆:

法律人真的是令人厭惡
難怪我身邊的會計人與財稅人都不喜歡法律人
大概就是因為這樣吧
何必講話咄咄逼人
何況自己講的話又不怎麼有說服力

all   the   quarrelling   stop   here   and   I   am   not   willing   to   respond   any   moe.

Former   PwC   Attorney   at   Law
Present   NTAK   Revenue   Ag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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