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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網路換A片 誘捕偵查判無罪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1/2008 3:44:52 PM
發表內容 網路換A片   誘捕偵查判無罪
   更新日期:2008/02/01   04:39    王己由台北報導   
 楊姓男同志醫師被控上留言板,刊登和人交換同志色情光碟訊息,被警方依散布猥褻物品罪查辦。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合議庭認為,本案屬侵害法益輕微、沒有特定被害人的輕罪案件,基於比例原則,警方不該以誘捕偵查方式偵辦,採證沒有證據能力,改判全案無罪。


 本案是警方以慣用的「釣魚」手法偵辦散布猥褻物品案,第一件被認定誘捕偵查辦案不當,判決無罪的案例。


 承審合議庭認為,目前司法實務見解所稱的「釣魚」(即機會提供型),與「陷害教唆」(即犯意創造型)兩種偵查行為,都是所謂的「誘捕偵查」。


 基於比例原則   指警不當辦案


 判決理由指出,在我國誘捕偵查行為迄今沒有一般性法律授權依據的情況下,最高法院經由判決而逐漸累積的司法先例,雖可作為司法警察實施誘捕偵查行為的依據,也應在個案以比例原則,檢驗誘捕偵查行為的合法性,以兼顧人權保障和犯罪追訴的有效性。


 誘捕偵查行為違法與否的判斷標準,不能單純以被挑唆人原先有無主觀犯意作為誘捕偵查行為的界限,必須同時考量司法警察有無提供高於一般正常情形的誘因或機會進行誘捕行為。


 合議庭認為,本案是承辦警員在長官績效壓力考量下,使用誘捕偵查行為辦案;審理中,更希望透過媒體報導,讓被告在面臨出櫃與否的壓力下,撤回上訴,如果容許警方以誘捕方式偵查刑法本刑兩年以下的散布猥褻物品輕罪,恐怕將不是禁止犯罪,反而是鼓勵人民犯罪。


 同志醫師上訴   合議庭還清白


 楊姓同志醫師是在前年十一月十九日,在「同志銀媒」網站的留言板,留下「雙連站換片歐美日本都有,換廿片以上只換片,其他見面再說無誠勿打」等文字,結果為大同分局警員網路巡邏發現,去年五月七日將楊約出交貨,當場逮捕送辦。


 楊被起訴後,檢方聲請簡易判決,結果被判拘役五十五日,緩刑二年。楊不服提出上訴,台北地院合議庭,認為警方不當誘捕偵查,應該判無罪,遂撤銷原有罪判決,改依通常程序判決無罪。


回覆 小豬 在2/1/2008 5:55:24 PM的回覆:
網路警察應該去網路交友的地方去釣男蟲才是!
回覆 P 在2/1/2008 6:17:33 PM的回覆:
中國時報   2008.02.01    
誘捕偵查   應限重大案件
王己由/特稿

             楊姓同志醫師意欲交換同志A片,結果被警方誘捕法辦,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全案是不當誘捕偵查,改判無罪。這件案例再次凸顯警方慣用「誘捕偵查」方式辦案,侵犯人權引發爭議的弊病。權衡現實和人權保障,誘捕偵查不是不能使用,而該侷限在重大犯罪案件上。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法令規範目的,主要用意在於避免警察偵查犯罪使用「釣魚」方式,亦即誘導犯罪方式,這種情形經常發生在取締色情、援交和查緝毒品的犯罪上。   

             警察假扮嫖客或毒販或利用線民,以誘導犯罪嫌疑人從事該項行為,再加以逮捕,實務上屢生爭議,因為不少犯罪都是被警方誘使出來,也使得職責主要在偵查追訴已發生犯罪的司法警察機關,反而變成蓄意去引誘人民犯罪,再予以追訴。警方打電話或上網,用誘捕方式就可辦案,且獲得績效,連帶也造成部分警察疏於平日在外佈建、查訪,形成只辦小案,難辦大案的辦案偷懶弊病。   

             加上往昔的見解認為,被誘捕者原本就有犯罪故意,不會因為警方有無誘捕,就不實施犯罪行為,所以用所謂「釣魚」的偵查技巧,蒐集犯罪證據並無不當,警方更樂此不疲。在楊姓同志醫師被訴散布猥褻物品一案,法官特別明確區分「釣魚」和「陷害教唆」,兩種警方慣用的誘捕偵查辦案手法,認為不是單純用有沒有犯罪意圖做判斷,而該整體綜合考量。如此見解,在沒有法令規範下,正為誘捕偵查,劃下一個判斷標準。   

             為免引發侵害人權的爭議,誘捕偵查若能立法賦予法源依據,自然最佳,若無法立法,亦可透過司法案例形成標準,如同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明文規定監聽案件,限於法定本刑最輕三年以上案件,且須針對重大、隱密、不易發現的犯罪行為,排除輕罪案件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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