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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老師不完全給付跟物之瑕疵擔保之競合
發表人 點點  

發表日期

2/8/2008 10:31:15 PM
發表內容 老師您好
想請問一下
在考卷的寫法上可否寫
對於不完全給付跟物之瑕疵擔保之競合,傳統有力說認為為確保物之瑕疵擔保之體系完整,應採否定說
但基於77.7次決議之旨及近來學說認為,為保障買受人之權益,應許其則一為之.
這樣寫有沒有不當之處?請老師批改一下
謝謝
回覆
李俊德 在2/9/2008 10:42:55 PM的回覆:

不太好
回覆 點點 在2/10/2008 1:11:36 AM的回覆:
可否請老師稍稍提示一下哪裡不妥?感謝
我個人是覺得77年第7次決議並未明確採肯定說
其僅論及訂約後瑕疵(自始瑕疵應依94台上1112決)
亦不能說它是採履行說
充其量只是在這部分的擔保說及履行說中找到重疊部分
但是對於這種問題要如何言簡意賅下筆
實在傷透腦筋
回覆 畢業生 在2/10/2008 4:10:29 PM的回覆:
多數學者,認為不完全給付跟物之瑕疵擔保為選擇關係

債各為具體規定
債總為抽象規定

法律的適用先具體再抽象
具體規定,較容易主張
抽象規定,較不易主張
回覆 畢業生 在2/11/2008 2:55:22 PM的回覆:
就我知道的教科書中
可以找劉春堂教授(輔大)的民法債各上冊有討論過
另亦可找找看邱聰智教授的民法債各上冊看看(我沒看過)

淺見


回覆 點點 在2/11/2008 5:06:02 PM的回覆:
感謝老師及畢業生的指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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