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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消債法細則 強制卡奴再協商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12/2008 7:24:26 AM
發表內容 工商時報   2008.02.12    
消債法細則   強制卡奴再協商
張國仁/台北報導
   
 ●消債條例施行後,可期待債權銀行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如果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都屬有利。圖/本報資料照片   
   
 ●消債條例施行後,可期待債權銀行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如果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都屬有利。圖/本報資料照片   

             為配合四月十一日實施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司法院今(十二)日將公布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該細則強制規定,消債條例施行前,卡奴(債務人)依銀行公會所訂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商未成立或協商成立後又「毀諾」者,仍應依消債條例規定,可請求再一次協商,避免走上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一途。   

             司法院指出,在消債條例施行前,銀行與債務人進行的協商,銀行多僅是寬延還款期限,對還款金額讓步條件甚少,協商不易成立。   

             根據銀行公會統計,截至去年十月底止,共有二二萬七四一五件債務協商成功案件。但今年一月底時,有高達四二.九%、即九萬七七六六件的卡奴,業已「毀諾」,不再依協商結果繳交本息還款。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錦源表示,消債條例施行後,可期待債權銀行有較大的讓步空間,如能協商成立,對雙方當事人都屬有利。   

             吳錦源說,為促使債務人與債權人雙方自主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讓司法資源的運用更有效率,應給予再次債務協商機會。所以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這些毀諾或本來就沒有協商成功的卡奴,可與銀行再進行協商。   

             司法院今日將所有消債條例的相關子法規定,例如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細則、法院辦理消債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各項當事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書狀、表格等配套措施,全部公布並且上網。   

             施行細則其他重要條文包括: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認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的必要者,得預估其報酬的數額,定期命債務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有消債條例所規定無力支付由國庫墊付情形外,法院得依逾期未預納聲請費的規定,駁回更生或清算的聲請。   

             ─債務人提出的更生方案最終清償期逾六年者,應表明無法於六年內清償的特別情事。   

             ─債務人依消債條例第一五一條第一項規定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於協商期間內對其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視為協商不成立。債權金融機構在債務人請求協商前已聲請法院開始強制執行程序,而不同意延緩執行者亦同。俾利債務人得以儘速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   


工商時報   2008.02.12    
司院開大門   台灣金服、銀行得任更生監管人
張國仁/台北報導
   
 ●司法院表示,法院選任適當法人,擔任更生清算的監管人,對於程序順利推動,相當重要。圖/本報資料照片   

             卡奴依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與銀行協商債務,或向法院聲請更生、清算程序,其事務專業且繁雜,司法院為促使消債條例順利推行,敞開業務大門,制訂「法院辦消債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時,同意讓債權銀行、台灣金融服務公司、或其他資本額在十五億元以上的適當法人,可以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司法院民事廳長吳錦源表示,法院選任適當法人,擔任更生或清算程序的監督人或管理人,對於更生或清算程序順利推動,相當重要。因此特別依據消債條例授權,制訂「法院辦消債條例事件選任法人為監督人管理人辦法」。   

             吳錦源說,司法院將持續與金管會、銀行公會、台灣金融服務公司等會談「前置債務協商機制的運作模式」、「擔任監督人或管理人的運作模式」,期待使消債條例的個人、小額債務更生與清算制度更順利推行。   

             該監督人管理人辦法規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認為該更生或清算事件,依消債條例施行細則規定應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得選任該已提起代位訴訟、撤銷訴訟或其他保全權利訴訟的債權金融機構或其他適當的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   

             不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不得被選任為監督人或管理人:一、已遭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其登記者。二、實收資本額未滿十億元。   

             三、未經提供二百萬元以上適當保證金在各該法院。但依本辦規定選任債務人的債權金融機構者,不在此限。四、實際業務承辦人對所承辦業務的工作經驗未滿二年。五、曾有信用不良紀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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