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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刑法354毀損罪的問題
發表人 惡斷之劍  

發表日期

2/13/2008 10:30:26 PM
發表內容 女子衣服被他人精液所染,是否構成刑法第354條之罪?
林東茂老師對於毀損是採取功能妨害說,認為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不需破壞實體,只要程度不輕妨害物的正常功能,即屬毀損。因此如果電車癡漢射精於女子的裙子上,雖然該裙子經過清洗後仍可使用,不過林老師認為此時該女子可能只要一想到那件裙子曾經沾染過別人的精液,就會心生厭怖,就該女子而言,此裙子已喪失其正常使用之功能,因此癡漢除了該當公然猥褻罪外,尚會成立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
甘添貴老師則認為,所謂毀棄、損壞係指對他人之物為實體上的破壞,而致令不堪用則是對於他人之物造成功能上的喪失,因此如果將他人的食器浸於尿液之中,縱然該食器實體並未造成損害,也仍然具備盛裝食物的功能,不過甘老師認為此時該食器所有人只要一想到它曾經浸泡於尿液中,一樣會心生懼怖而使得該食器不堪使用,而符合致令不堪用的要件該當
而有問題是,如甲在乙丙共有之宅把乙殺掉,則甲除了構成殺人罪外,是否構成使建築物致令不堪用,如就建築物是否喪失主要功能而言所謂的凶宅並不會使建物喪失主要的效用(居住之用),但是如果考量和乙同住之丙的心理,好像也會使其心生懼怖而使得其不得不搬家,對丙而言,該凶宅似乎已喪失其
功能上的效用了,不過好像實務不採此見解,而學說對此也沒有看法,不知道各位大大是否同意此看法,煩請指教,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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