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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14/2008 5:05:11 PM
發表內容 新聞稿
考試院院會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等
秘書處公關科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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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院院會本(14)日通過修正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及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第2條,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考試院張秘書長俊彥表示,為配合本(97)年1月16日修正公布的公務人員任用法部分條文、公務人員俸給法部分條文、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條文及實務現況,本次修正3項施行細則,重點分別為: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一)增訂職務普查方式,由銓敘部訂定;並規定在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3條第4項修正施行前考試及格人員,仍取得同職組各職系任用資格。
(二)原於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中所規定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法源等事項,因已移列至公務人員任用法規範,因此配合刪除或修正。
(三)增訂試用成績不及格人員解職的確定執行日期及確定前應先行停職的日期規定。
二、公務人員俸給法施行細則:
配合公務人員俸給法第9條有關在限制轉調期限內,以另具的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任用並重新銓敘審定俸級,及第11條調任低官等職務人員俸級核敘的規定,修正本項施行細則第3條、第4條相關內容。
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施行細則:
明定各機關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4條第4項及第5項進用,並經銓敘部銓敘審定的轉任人員,自轉任生效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不得以該銓敘審定資格調任本機關及其所屬機關以外的機關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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