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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教李老師
發表人 哈哈鏡  

發表日期

2/17/2008 11:41:37 AM
發表內容 侵權行為要件中   要求要有損害....通說並以整體財產之前後狀況比較      今產生一疑問:   胎兒身體權受侵害      她有何財產前後做比較(母親前往醫院輸血結果自身感染梅毒而胎兒也身染梅毒)?換言之,胎兒無法滿足"損害要件"   媽?而無由成立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請老師指點迷津!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8 8:49:36 PM的回覆:

以整體財產之前後狀況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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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來就是一種設想的狀態

如果損害沒有發生會........
回覆 哈哈鏡 在2/17/2008 9:22:54 PM的回覆:
因為胎兒沒有產生財產上損害....付醫藥費治療胎兒的畢竟是他父母阿   ...是他的父母產生財產上損失
非財產上的損失   ....胎兒也沒有精神上痛苦阿(但有判例持肯定見解)
所以才產生疑問   
回覆
李俊德 在2/17/2008 9:31:39 PM的回覆:

那撞傷10歲的小朋友也沒有財產上損害?

因為醫藥費是父母付的
回覆 哈哈境 在2/18/2008 4:38:50 PM的回覆:
有查了陳聰富老師在台大法學論叢的文章   原來現在在實務上關於侵權行為的要件   已多未檢驗損害概念   只要有權利獲利益的侵害   侵權行為就已成立   所以   未堅持通說的"差額說"   
感謝老師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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