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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拋棄繼承人之通知義務??
發表人  

發表日期

2/18/2008 10:45:48 PM
發表內容 依照老師前面的講述,此依新法修正理由應為訓示規定,但是講義103頁依然有此部分,且錄音依然有介紹,請問此小部分是應該刪掉嗎?
回覆
李俊德 在2/18/2008 11:05:20 PM的回覆:

一樣是拋棄繼承人的義務

只不過非拋棄繼承之要件而已
回覆 鐘鼓饌玉不足貴 在2/19/2008 1:39:07 AM的回覆:
不過在我們法院
如果沒有通知證明或是印鑑證明
通常我們不讓當事人遞狀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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