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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請問李老師有關抵押權從屬性之問題
發表人 加油  

發表日期

2/20/2008 12:05:41 PM
發表內容 請問老師:
抵押權有隨同原債權移轉之處分上從屬性,於此情況下抵押權之移轉是否需要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為登記始生效力呢?
若否定,如何推知?
若肯定,會否發生債權已讓與,但抵押權卻未隨同移轉的現象呢(如此不就與從屬性有矛盾)?
不知學生觀念究於何處出錯,請老師不吝解惑,謝謝~~
回覆 管窺之見 在2/20/2008 1:00:38 PM的回覆:
從屬性有三:發生上,   移轉上   消滅上的從屬性   
從字義解釋   從屬就是   所有權誰屬   抵押權舊屬誰   無須登記
回覆
李俊德 在2/20/2008 1:20:50 PM的回覆:

91   年   台抗   字第   588   號      

讓與之債權附有不動產抵押權者,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前段規定,該抵押權於債權讓與時,隨同移轉於債權受讓人,受讓人於抵押權變更登記前,即取得該不動產抵押權,不受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規定之限制。惟此項依法律直接之規定而取得之不動產物權,其情形與第七百五十九條所規定者無異,依該條規定,非經登記不得處分。而拍賣抵押物,足以發
生抵押權變動之效力,抵押權人為實行其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自屬抵押權之處分行為。是債權受讓人因受讓債權而取得其附隨之不動產抵押權者,非經登記不得實行抵押權,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回覆 加油 在2/20/2008 6:05:46 PM的回覆:
謝謝老師,我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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