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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主題 樓梯間抓姦 被判侵入住宅罪
發表人 P  

發表日期

2/22/2008 3:35:44 PM
發表內容 樓梯間抓姦   被判侵入住宅罪   
   
【聯合晚報╱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2008.02.22   03:00   pm   
   
      
具碩士學歷的一位陳姓老師,因為懷疑老婆紅杏出牆與江姓男子同居,清晨一大早前往江男的住處的樓梯間「埋伏」抓姦,後因感情不睦陳妻訴請法院裁判離婚,陳老師再次被控進入江男住處公寓的樓梯間,雖然陳並未侵入江男的住處,但台北地院審理後,認定公寓的「樓梯間」,與公寓有密切不可分的關係,依無故侵入住宅罪,判他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本案江男的住宅,為6樓的建築物,每一樓層約有6、7個住戶,1、2樓為商店,陳老師在審理中辯稱,他在94年底和95年初,共2次進入江男公寓一樓大門時,由於大門未關,也沒有管理員,因此循著樓梯進入3、4樓的公共樓梯間,並沒非法進入江男的住處內。

法院審理後認為,刑法中的夜間侵入住宅竊盜罪,所謂的「住宅」,是指人類日常居住的場所而言,公寓當然也算,至於公寓內的「樓梯間」,雖僅供各住戶平常出入通行,然就公寓整體而言,該樓梯間為公寓的一部分,與公寓有不可分的關係。

法官認為,本案江男住處公寓,雖沒有聘請管理員,但一樓大門貼有「隨手關門」字樣,大門上方還設有警察的巡邏箱,是以陳老師侵入江男住宅的公共樓梯間,已有妨害江男或其他住戶居住安寧的情況,構成刑法侵入居住罪的刑責。

不過,法官認為,陳老師前往江男住宅樓梯間的目的,無非是想蒐集江男與老婆是否有通姦的證據,實際上並未侵入被害江男的住處,因此從輕論處,由於陳老師總共2次進入被害人的樓梯間,共成立2罪,法院各判他拘役20日,各減為拘役10日,合併應執行拘役15日,得易科罰金。   

【2008/02/22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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